以案释法:同居非婚生子抚养权归属问题
以案释法:同居非婚生子抚养权归属问题
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一直备受关注。近日,嘉陵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
基本案情
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于2020年5月确定男女朋友关系后同居,并在同居期间生育一子。后因性格不合,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原告将孩子带回老家生活。因孩子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立案后,法院第一时间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原告认为孩子自小与自己一起生活,且年纪尚小,不适合改变生活环境,要求确认抚养权归自己所有,并由被告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被告则认为原告未与其商量私自带走孩子,若孩子由自己抚养,不需要对方给付抚养费。双方分歧较大,均主张抚养权归自己所有,最终法院决定开庭审理。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孩子不满两周岁时,原告即将孩子带在身边独自抚养至今,孩子与母亲已形成较强的依赖关系,不宜改变其生活环境。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本着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由原告抚养更为合适。小赵系原、被告的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享有与婚生子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被告作为小赵的生父,对其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最终法院判决:1.非婚生子由原告抚养;2.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至孩子年满18周岁时止。
法官说法
相爱容易相处难,并非所有的恋人最终都能携手步入婚姻殿堂。出于各种原因双方未能缔结婚姻而生育的子女,即为非婚生子女。同居关系解除后的双方虽然分开,但孩子作为亲情的纽带是一直存在的。父母对于子女的义务并不会因为两人未缔结婚姻且已经分手而消失,相反,作为非婚生子女的父母,更应注重孩子成长过程中的心理健康问题,始终坚持最有利于子女的原则,最大限度地避免因家庭不完整、教育缺失等问题给孩子带来的伤害。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虽然不是离婚纠纷,但可以参照其相关规定。
相关法条
关于抚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与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关于抚养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关于非婚生子的法律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