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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如何认定?法院坚持用工“事实优先”原则!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以案说法: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如何认定?法院坚持用工“事实优先”原则!

引用
澎湃
1.
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8483026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迅速发展,网络主播、快递小哥、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大量涌现,与此同时,劳动关系认定纠纷也日益增多。近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典型案例,通过具体案例解析了新就业形态下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为维护劳动者权益提供了重要参考。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5日,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监事崔某通过微信与冯某沟通网络带货事宜。双方于2023年1月8日达成一致,约定冯某将于下周开播带货。随后,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添加冯某微信,通知培训事宜并确定上班时间。冯某使用公司提供的账号进行网络直播销售,李某通过微信发放工资。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2023年4月13日,李某告知冯某当日不直播,并表示不再进行直播带货。冯某询问工资结算事宜时,李某表示每月20号发上月工资,正常结算。2023年4月24日,崔某通过微信向冯某出具《证明》,确认冯某受公司雇佣从事直播工作。

2023年4月24日,冯某向襄阳市襄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仲裁委员会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受理,冯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冯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证实其被录用、从事直播、参加培训等事实。冯某与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均符合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冯某从事的直播工作是公司业务组成部分,服从公司管理,公司通过法定代表人微信转账方式发放工资,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由于公司未在用工开始后一个月内与冯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平台的迅猛发展,平台经济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网络主播职业便是平台经济的一种表现形式。与传统劳动关系不同,网络主播职业作为新就业形态更具有灵活性。加之依托互联网平台,用工的各种沟通协商大部分通过线上完成,证据形式规范性存疑,且证据保存也存在一定困难。

如何认定网络主播与带货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要准确理解和适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精准把握从属性这一核心特征,通过判断主播对直播内容、直播形式、收益分配等有无平等协商权,进而判断网络主播与带货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本案用工事实优先的处理思路及裁判规则,综合判断用工形式对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具有积极引导作用。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企业的发展不能以牺牲劳动者的正当权益为代价,同样,新形态行业的健康发展也需要法律的支撑,在新就业形态下司法裁判应当与时俱进,准确把握新业态和新用工模式,更好地平衡劳动者权益保护和企业经营效率,为新业态健康发展、劳动市场和谐稳定和营商环境大提升提供坚实的司法支撑。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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