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支付工具和方式详解:外贸人必知的支付知识
国际贸易支付工具和方式详解:外贸人必知的支付知识
在国际贸易中,选择合适的支付工具和方式对于买卖双方都至关重要。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工具和方式,包括汇票、本票、支票等支付工具,以及汇付、托收、信用证等支付方式。
支付工具
在国际结算中的票据有三种,即汇票、本票和支票;在国际贸易中主要使用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的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保证于见票时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对某人或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承诺。
-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支付方式
汇付 (remittance)
汇付可以分为:信汇(Mail Transfer, M/T),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 T/T),票汇(Demand Draft, D/D)。
托收(collection )
跟单托收按银行交出货运单据的条件不同,可分为付款交单、承兑交单。
- 付款交单,即见票即付,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
- 承兑交单,已承兑汇票为交单条件的托收方式。
信用证 (Letter of Credit, L/C)
A.定义:
信用证是银行用以保证买方或进口方有支付能力的凭证。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买卖双方可能互不信任,买方担心预付款后,卖方不按合同要求发货;卖方也担心在发货或提交货运单据后买方不付款。因此需要两家银行做为买卖双方的保证人,代为收款交单,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银行在这一活动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
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成为国际贸易活动中常见的结算方式。按照这种结算方式的一般规定,买方先将货款交存银行,由银行开立信用证,通知异地卖方开户银行转告卖方,卖方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发货,银行代买方付款。
信用证方式有三个特点:一是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二是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三是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它是银行的一种担保文件。
B.信用证的基本当事人
信用证涉及五个基本当事人:
开证申请人(applicant):是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通常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买方。在实际业务中,也有买方之外的第三人替买方开立信用证的情形。这时申请人是该第三人,而非买方,买方不是信用证的关系人。买方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不适用信用证。
开证行(issuing bank):是应申请人申请,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开证行是向受益人付款的银行。一般是申请人所在地银行或其开户银行。开证行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受开证申请书调整,该关系不影响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
通知行(advising bank):是接受开证行的委托,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的银行。通常是受益人所在地银行。开证行和通知行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通知行与受益人、申请人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通知行可以不接受开证行的委托,通知行只承担确定信用证表面真实性的责任。
受益人(beneficiary):信用证中指定的有权享用信用证金额的人。一般是买卖合同中的卖方。在可转让信用证的情况下,除直接卖方外,还包括货物的实际供应商(第二受益人)。受益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关系受信用证调整,是信用证的直接关系人。
指定行(nominated bank):除非信用证规定只能由开证行办理,一切信用证均须指定某家银行,由该银行向受益人付款、承担延期付款、承兑汇票或议付的责任。自由议付的信用证,任何银行均为指定行。指定行一般为出口商所在地的银行。可以是通知行,也可以是通知行以外的另一家银行。
C.信用证支付的一般程序
- 进出口人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信用证支付方式。
- 进口人向当地银行提交开证申请书,同时交纳押金或其它保证。
- 开证行根据申请内容,向出口人(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并寄交通知银行。
- 通知行核对印鉴或密押无误后,将信用证寄交给出口人。
- 出口人审核信用证与合同相符合后,按照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并备齐各项信用证要求的货运单据,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寄交议付行议付。
- 议付行按照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按照汇票金额扣除利息,把货款垫付给出口人。
- 议付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索偿。
- 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
- 开证行通知进口人付款赎单。
- 开证人付款并取得货运单据后,凭此向承运人提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