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查询对方银行存款的4种方法(附操作指南)
离婚查询对方银行存款的4种方法(附操作指南)
银行流水的相互查询与共同财产的认定,是离婚案件的争议焦点。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于自己银行账户的提前梳理、尤其是对于对方账户信息、银行流水的收集、确认及分割非常关注。简而言之,就是如何多分到对方名下的财产,少让自己名下的财产分出去。
本文总结了在你两眼一抹黑,一问三不知(就是不知道对方开户银行、卡号)的情况下银行流水的查明方法与处理4种方法的操作指南。
第一种:关注日常生活细节
毛老人家教导我们“自己动手、丰衣足食”,能自己查到相关的财产线索当然是最省钱又省心的方法啦,宝子们可从以下方面着手:
- 悄悄记录下对方包里随身所带的银行卡号,直接拍照是最快捷准确的办法;
- 留意家里的POS机刷卡小票(对方的衣服口袋、购物袋等都是容易出现小票的地方)、银行存单、开户凭单等,发现后先拍照,再慢慢整理里面的线索。
- 查询本人名下银行账户中的交易明细,夫妻一起生活多年,难免互相转账,你可以要求自己开户行的工作人员把你名下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统统打印出来,细细查看,也许能找到对方的一个或几个银行账号。
- 查看家里一些合同里的账号信息,如果家里曾经有买房、买车、出租房屋、购买商业保险、购买理财产品等,一般书面合同里大概率会有收款或付款账号。
- 假称转账,套取账号
如果对方是经商的、做生意的、出租大户收房租的或者网购过,可以依照具体情况,找个熟悉、信任、机灵的朋友冒充客户、房客、客服等,要求对方提供其名下的银行账号用于收款,只要剧本合理,演员到位,套取到对方的银行账号并不难。
第二种: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保全对方的财产,并申请网络查控,冻结对方银行账户的资产
我们不知道对方有没有财产,但法院是可以查询的。那就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和网络查控。
财产保全就是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措施。比如银行卡、微信、支付宝里的钱,保全后就不能动了。
网络查控是什么呢?就是人民法院有一个查控财产的网,输入当事人的信息进去,就能查到他在官方有记录的财产。
不过法院是不会主动帮查的,需要当事人自己写查控申请书。
网络查控申请书(模板)
申请人:姓名XXX,性别男/女,民族汉,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住址:XXXXXXXX,电话:XXXXXXXX。
被申请人:姓名XXX,性别男/女,民族汉,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住址:XXXXXXXX,电话:XXXXXXXX。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启用网络查控程序,查询被申请人XXX名下所有开户行及银行账户。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XXXX年XX月 XX日
这种方法的好处在于,可以在不知道对方银行账户的情况下,查询并冻结对方的银行资产,法院查询并冻结对方资产之后,会把保全结果反馈。这个保全结果告知书大概长下面这样:
你看,财产在哪个银行,账号,余额,冻结金额等都明明白白的。这些都是法院向银行下达保全后银行反馈给它的,你只交一份申请就得到结果,得来全不费工夫。
但更多的时候,法院并不会主动去向银行求证卡里有多少钱,法院能反馈给你的是一串账号。1.XX银行:账号:XXXX;2.XX银行:账号:XXXX;3.XX银行:账号:XXXX已保全。
此时,您得根据法院财产保全结果的银行卡信息,根据法院的调查令向每个银行去调取对方的银行流水。
第三种:申请法院签发《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如果诉前拿不到相关信息,可以在进入诉讼阶段后,申请法院签发《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2023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五条已明确规定离婚诉讼时夫妻双方申报全部共同财产的义务,申报令会要求双方当事人如实申报自身名下的财产。并制定相关的具体规定,对于申报行为进行约束,若一方对对方所申报的银行存款有异议的,法院一般会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交本次离婚诉讼前一年,或本院指定期限内的所有银行账户交易流水。
目前最高院的66号指导案例,对于故意转移、隐匿共同财产的过错方,只分割了36%的共同财产,因此故意隐瞒不申报的惩罚力度还是挺大的。
第四种:前往中国人民银行调取当事人名下全部银行卡号
查询、保全银行账户,都需要提供对方户名、银行账号、开户行等相关信息。在当事人不知道对方银行卡号基本信息或只知道其中部分银行卡号基本信息的情况下,前往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查询当事人名下全部银行账号。
注意:
- 当事人自身是无法自行前往中国人民银行查询对方当事人名下全部银行账号的。只能是委托律师或者向法院申请调取。
- 中国人民银行在各地区的分支机构对于律师持调查令调取个人名下账户信息有不同要求,如杭州地区的中国人民银行明确不接受代理律师持法院调查令查询,需要两名法院工作人员前往查询,南京地区的中国人民银行接受代理律师前往查询且仅需要一名律师到场即可。鉴于各地人民银行要求不同,建议在涉及具体区域时可与当地人民银行提前确认。
- 由于银行账户种类众多,应在调查令或者申请调查取证申请书中明确并要求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被调查人所开设的活期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户、定活两便存款账户以及一本通等存款账户一一查询;对于企业当事人,应查询其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 在银行同意律师调查取证的情况下,需由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再由持令律师前往中国人民银行调查取证。
通过以上方式获得对方的银行信息后,如何从中挖掘“有效”信息?
一、通过上一步得到的银行流水的交易记录,进一步整理对方名下是否还存在其他账户。如有,继续申请调查;在进一步查询到的银行流水中,又有可能新发现可疑账户或新的对方银行账户。
二、关注频繁、多次收支且收入时不显示对手信息的交易。常见表现形式为“通知存款”“通知转入”“约定转存”“活期转通知”等。这一情况往往是对方签订了该银行的活期理财协议,将账户内的闲置资金用于活期理财。通常来说,活期理财情况的收入与支出呈现平衡的状态,但不同银行活期理财规则不同,且进入活期理财的资金不会显示在该银行卡余额中,故需要仔细加以辨别。
三、关注少见、大额的与某同一银行内特殊账号交易。常见表现形式为这一情况往往是对方在该银行购买了定期理财产品,针对定期理财产品,银行在他的账户内专门设立了理财账号对定期理财进行专门管理。这一情况,可整理向这一账号的支出情况主张为对方名下的财产,或请求法院继续调查该理财账号。
四、关注绑定证券公司,作为证券公司的资金账号。在银行流水中显示向证券公司进行转账,说明对方在证券公司处开设了证券账号。在对方存在证券账号的情况下,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本地分公司进行调查的调查令,调查内容为对方的所有证券、基金账户信息和与案件相关的交易流水等。在确定了具体的证券公司后,可以继续申请调查令,前往对方开户的证券公司调查详细的对账单。
五、关注向保险公司转账的记录。在银行流水中出现保险公司时,应进一步查看案件材料,找出该保险的性质,对于可能为金融资产的,要求对方提供具体信息或向法院申请调查。申请法院调查时,可申请调查令由律师到相应保险公司直接调查。
六、如果银行流水出现了向房地产开发商、建设公司、装修公司等不动产相关公司的支出,但并不清楚支出指向,说明对方可能还存在另外的不动产。此时,便可通过向法院申请调查令以名查房,查看对方名下在该市的房产(实践中有些地区是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查询名下所有房产持有情况的)。
如上所述,银行流水是夫妻共同财产查明中的核心资料,针对银行流水科学有效的核查是家事案件中最为重要的工作之一。对于银行流水的查核与质证,如果工作到位,或可能给自己争取数百万甚至上千万及更多“真金白银”的现实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