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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放弃真继承”能否规避债务?法院这样判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假放弃真继承”能否规避债务?法院这样判

引用
澎湃
1.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0133026

近日,连江法院审结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揭示了“假放弃真继承”行为在法律上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薛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许某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交由许某执存。后薛某逝世,留有遗产房屋一套。2024年8月,许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薛某的配偶林某、薛某的父母、薛某的子女在继承被继承人薛某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归还借款及利息。

法庭上,薛某的继承人均质疑该笔借款是否实际交付,并提交《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表示放弃继承,认为即便借款属实,其也无须对该借款进行偿还。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许某提交的《借条》以及银行交易明细及薛某通过其配偶林某还款的金额及利息等证据,可以证明薛某向许某借款30万元且已经完成交付的事实。因薛某在借款期间内死亡,薛某的配偶林某、薛某的父母、薛某的子女均为薛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该五人虽均在书面答辩状中表明放弃继承权,但案涉五份答辩状的寄出地址均是薛某留有的房屋遗产,且结合当事人的自述均有居住在该房屋,故该五人仍实际控制、使用上述房屋遗产,即该五人未实际放弃继承。为保护债权人利益,防止不当逃避债务,该五人仍应在继承薛某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借款本金30万元及其利息承担清偿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实务中,往往会出现债务人的继承人均向法院主张放弃继承,却实际占有、使用、收益遗产,转而要求债权人起诉村委或者民政部门先行确定遗产管理人后另行诉讼,通过“假”放弃继承要求法院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的方式来逃避债务。基于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防止不当逃避债务,这种“假”放弃继承行为应属无效放弃行为,仍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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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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