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详解民事诉讼管辖
一文详解民事诉讼管辖
对于当事人来说,民事起诉找到管辖法院是第一步!具体如何又快又准的找到管辖法院呢?本文将为您详细梳理民事诉讼管辖的相关知识,包括概念、基本原则、分类及具体规范,并对各类管辖情形进行了详尽阐释,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程序进行了系统性说明。
一图总览民事诉讼管辖
一、民事诉讼管辖的意义
- 民事纠纷解决途径
在处理民事纠纷的过程中,存在多种解决途径可供当事人选择。除了传统的诉讼方式外,当事人亦可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请求。
注意!
仲裁并非诉讼的前置条件,仅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根据法律规定,必须先行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劳动仲裁作为一种行政仲裁形式,其启动并不依赖于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仲裁协议。
法院与其他机构分工
解决民事纠纷的首要问题在于明确主管权问题,即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在民事纠纷解决中的职能分工。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相较于仲裁委员会更为广泛,只有在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时,方可排除司法管辖权。管辖问题的明确
在确认人民法院具有主管权之后,接下来需要解决的是管辖权问题。管辖权的确定旨在明确法院系统内部不同级别、不同地域的人民法院之间的职能分配,即确定上下级人民法院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与权限。
二、管辖确定原则
确定管辖依据
确定司法管辖权主要遵循便于当事人参与诉讼以及便于法院审理案件的“两便”原则。司法管辖权恒定原则
司法管辖权恒定原则指出,司法管辖权的确定以原告提起诉讼时的法院为准。在诉讼过程中,即便案件情况发生变动,如当事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变更,或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人民法院辖区的变动,原则上受诉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不受影响。一旦确定具有司法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管辖权异议审查后驳回异议,司法管辖权一般不会因当事人提出反诉、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而改变,除非违反了级别管辖或专属管辖的规定。管辖权异议处理
对于发回重审或依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若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将不予审查。
三、管辖类型
管辖类型主要分为法定管辖、裁定管辖、协议管辖:
法定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专门管辖。
裁定管辖包括:指定管辖、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
协议管辖允许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
1. 法定管辖
- 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
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等。高级人民法院
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
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因此大部分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
特别注意:关于互联网法院管辖的规定:
目前我国已经设立三家互联网法院:2017年8月,根据中央统一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在杭州设立了全球首家互联网法院。2018年9月,又先后增设北京、广州互联网法院。
也即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辖区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主要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关于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确定标准:
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战区军事法院、总直属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本通知调整的级别管辖标准不适用于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关于涉外因素的认定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为:
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重大涉港澳台案件、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等。
(4)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2. 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解决的是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按照法院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就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分工和权限问题。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
一般地域管辖的确定依据是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隶属关系。
原则上原告就被告:
- 如果被告是公民,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3.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4.如果当事人户籍迁出尚未落户,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没有经常居住地,则由原户籍地人民法院管辖。
5.如果双方当事人均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需要视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是否超一年而定,未超一年,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6.夫妻双方离开住所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7.居住地仅是事实状态,经常居住地则是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住院就医不算)。
8.如果被告是法人及其他组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9.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一般地域管辖例外:被告就原告
- 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 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依据“密切联系”原则确定由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合同纠纷的特殊地域管辖
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信息网络方式虚拟交付标的的网购合同,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买受人住所地与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具有管辖权;以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收货地与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具有管辖权。需注意,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对履行地有过约定的,约定优先。
有约定履行地但合同实际未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纠纷的特殊地域管辖
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产品质量纠纷中,当事人可以选择侵权之诉或者违约之诉。若选择违约之诉,则遵循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犯知识产权(商标权、著作权)的诉讼,侵权行为实施地、复制品的储藏地或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具有管辖权。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由法律明文规定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均无权管辖, 当事人也不得通过协议变更的管辖。
专属管辖的案件,不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专属管辖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的特点。
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需注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主要包括与港口作业有联系的纠纷, 如货物装卸、驳运、货物保管等纠纷;以及在港口作业中发生的侵权纠纷,如损坏港口设施、违章操作等行为造成一定的损害而发生的纠纷。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继承遗产纠纷:是指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之间因为遗产继承而发生的纠纷,包括法定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遗赠纠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遗产管理纠纷等,其纷争有的在于有无继承权, 有的在于遗产分割。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另外, 除上述专属管辖情形以外, 以下三类案件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 (1)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2) 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 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3)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
3. 专门管辖
专门管辖指特定案件涉及专业的业务知识,普通法院审理有困难,由专门法院管辖。
目前我国设有以下专门法院:
军事法院
海事法院
知识产权法院
金融法院
4. 协议管辖
涉外合同协议管辖
涉外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外国法院管辖。专属管辖协议限制
属于中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的除外。
5. 管辖权异议
异议提出
案件受理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需要依法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以平等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管辖利益,并保障人民法院正确行使管辖权。异议主体与时间
一般管辖权异议主体为被告,被告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即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针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当事人若未在答辩期满前提出管辖权异议,应视为无管辖权异议或放弃行使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异议处理
当事人针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限于第一审案件,当事人无权对特别程序案件、二审案件、再审案件管辖提出异议。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经人民法院审查异议成立的,法院将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若异议不成立的,则裁定驳回,此时举证期限中止,自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之日起恢复计算。
文字来源 :民事审判庭 段文澜 魏思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