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角:内地居民关注的香港保险问题十问十答
律师视角:内地居民关注的香港保险问题十问十答
随着香港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内地居民开始关注香港保险产品。然而,在购买和持有香港保单的过程中,许多内地居民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流程存在诸多疑问。本文将从律师的专业视角,为您解答内地居民关注的香港保险十大问题。
一、内地居民购买香港保险是否违法?
内地居民投保香港保险不违法,但需要特别注意,由香港保险公司签发的保单,整个销售过程必须在香港境内进行,内地居民必须亲身到香港境内签署所有投保文件。
任何在内地进行的销售行为,如若在内地签署保单、填写投保书或通过中介将材料带至中国香港签发,则属于非法操作,既不受内地法律保护,也不受香港法律保护。
二、内地社交媒体自称是香港持牌保险中介人,通过他们购买香港保险是否有风险?
对于声称是香港的持牌保险中介人而在内地招揽保险业务,包括在内地举办产品说明会或以实时通讯软件或社交媒体平台推广销售香港保险产品等行为,应持有怀疑的态度,因为香港的持牌保险中介人并不可以在内地招揽保险业务。
香港保险业监管局在官网对内地居民进行提醒,假如部分招揽活动是在内地进行,有可能影响保单效力及日后就保单纠纷的调查。
三、如何判断向我推销的人是否是香港的持牌保险中介人?
在与香港的保险中介人接洽前,你应先查核该人是否持有有效牌照,你可于保险业监管局网站的持牌保险中介人登记册(https://iir.ia.org.hk/#/index),查阅其持牌状况。
四、保险代理人离职了,我的保单还有人服务吗?
当保险代理人离职后,保险公司一般会安排客户服务部或另一名保险代理人跟进你的保单事宜。部分保险公司允许客户自行选择转换在其公司内任职的保险代理。你可主动联络保险公司以了解有关安排,并索取新任保险代理人的联络方法。
五、如何接收到保险公司的通知?
香港保险公司往往会通过平信的方式邮寄纸质通知函件,这种方式的优点是价格便宜,保险公司成本低。但派件时不会通知收件人,也无法追踪邮件的投递状态,还可能会丢失。
香港保险公司还会通过保单预留的手机号码和邮箱进行电子通知,也有不少保险公司开通了网上保单服务功能,你可以向代理人了解如何使用。
笔者团队目前处理的一个案件,就是客户搬家、更换手机号后未能接收到续费提醒,保单在60天宽限期内未交费,于是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用现金价值抵扣保费。而大家知道,香港保单前几年的现金价值是非常低的,抵不到半年,现金价值就已经归零,于是保单直接失效。等客户想起要交费时,还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交复效申请和健康证明,如果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保险公司是可以拒绝复效的。在此特别提醒,如果你的通讯地址发生变化,请及时与保险公司或者代理人进行联系变更,以免接收不到通知而导致保单权益受影响。
六、香港保单产生争议如何处理?
在保单产生争议后,可先书面说明情况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相当比例的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进行解决。协商不成的,则需要根据争议类型确定不同的处理机构。
如果是150万港币以内的个人保单理赔争议,可以在保险公司发出理赔决定的六个月内向保险投诉局(ICB)进行投诉,内地居民可将投诉表格发送至投诉局邮箱:www.icb.org.hk。
如果是其他争议,如保险公司服务问题、保单复效问题或者投诉销售行为等,或者不知道可以向哪个部门进行投诉的,都可以向保险业监管局(IA)进行投诉,邮箱地址为:complaints@ia.org.hk。
特别提醒,香港的处理机关一般仅接受书面投诉,不接受线下或其他方式的投诉。这样他们在处理争议时可以更全面地审理案件材料,而不是仅靠一方的一面之词。
根据笔者团队的处理经验,此类投诉的处理周期较为漫长,可能需要3-6个月才会有结论,因此需要您耐心等待。
七、香港保险公司会破产吗?我的保单怎么办?
因为法律规定不同,香港的公司在资不抵债时一般不叫破产,而叫清盘。
香港保险长期业务包括人寿及年金、退休计划管理等,一般业务包括意外、疾病、财产险等。
保险公司清盘时,长期业务需要继续经营,目的是将该业务作为正营运中的事业而转让给另一保险人。清盘期间,清盘人可以对现有保单合约进行调整(如更改条款),但不得订立新合约。
典型案例是泰禾人寿。2024年7月26日香港保险业监管局委任德勤的三位人员作为泰禾人寿的为联合临时清盘人,这是中国香港保险业180多年来首家被接管的寿险公司,而在此之前的2021年2月泰禾人寿就已停止承保新单。
一般业务的清盘则遵循常规公司清盘程序,按债权优先级分配资产。
典型案例是泰加保险。2022年7月15日香港保险业监管局向泰加保险提出清盘呈请,9月26日,香港高等法院颁令泰加保险有限公司清盘。自2022年7月4日起,泰加停止为2022年8月后到期的保单续保。泰加保险尚未到期的保单将继续生效,按索赔性质交由不同机构负责处理:有效的汽车第三者人身伤害及第三者财物损失索赔申请将交由中国香港汽车保险局MIB处理;有效的雇员补偿保险索赔申请,将交由保险公司(雇员补偿)无力偿债管理局(ECIIB)处理;剩余约6%的保单(如建筑全险)由清盘人处理,资金来源包括泰加存放的2.5亿港元法定存款及预期可变现资产。
八、香港与内地的保险法律保护有何差异?
内地属于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要法律渊源,而香港实行普通法体系,法律渊源包括成文法和判例法。
在内地,《保险法》及配套四个司法解释,可以解决大部分的保险争议。
而香港最重要的《保险业条例》第41章,基本找不到有关保险争议解决的内容。有关保险争议的解决思路,需要参考既往判例和保险业惯例,于是产生争议时,保险消费者自行研究解决的难度极大,往往需要求助于专业的保险律师。
九、香港聘请保险律师如何收费?
香港的保险律师不能进行风险代理,只接受按小时计费服务,每小时的费用在几千到几万港币不等。
如果涉及诉讼,则需要聘请两类律师——事务律师和大律师,事务律师负责与客户接触了解案情,大律师负责出庭辩护。
同时,在香港如果败诉,不仅要承担自己聘请的律师费用,法院往往还会要求败诉方承担对方的部分律师费,比例一般在60-70%之间,因此在香港,诉讼成本尤其是律师成本相当高昂。
十、内地居民可以在内地法院起诉解决香港保险争议吗?
先说结论,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进一步明确,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从管辖权的法律规定来看,我国内地的法院可以管辖内地居民在香港投保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但目前该类案件数量很少,经检索裁判文书网,没有发现内地法院受理个人投保香港保险的纠纷案件。这是因为内地居民在香港购买的保险合同纠纷会被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而香港保单往往约定适用香港法律,甚至有的保单明确约定由香港法院进行管辖,因此内地法院往往不予立案。
2024年1月1日,新《民诉法》实施后,新增了适当联系管辖原则,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除身份关系以外的涉外民事纠纷诉讼,如果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代表机构住所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可以由这些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除上述六种连结点外,涉外民事纠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存在其他适当联系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管辖。这一原则赋予了内地法院在认定涉外管辖权时一定的司法裁量权。
好消息是,2024年笔者团队代理的一个港险理赔争议案件,已经成功帮助客户在内地法院立案,客户可以在内地法院低成本高效率地解决香港保险争议。
如果大家也有类似的香港保单争议案件,欢迎与大成律师团队交流和联系。
本文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