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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不定期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以案普法】不定期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引用
澎湃
1.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9767867

在日常生活中,租赁合同纠纷时有发生。特别是在合同到期后,双方因各种原因未及时续签合同,却默认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很容易产生法律风险。本文通过一个具体案例,为您解析不定期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及相关法律规定。

2020年,某公司将某场地租赁给张某,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3年,即2020年5月14日至2023年5月13日。

2021年,张某将上述部分场地租赁给赵某,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2年,即自2021年4月12日至2023年4月12日,付款方式为年付。

张某与某公司场地租赁合同到期后,张某又续租一年,租赁合同延至2024年5月14日。

某日,赵某收到某公司送达的《限期办理告知书》后,于2024年5月28日从涉案场地搬离。赵某对张某是否有权对涉案场地进行出租产生怀疑,因此没有支付2023年4月12日之后的租赁费。

张某诉至法院,请求赵某支付2023年4月12日至2024年5月28日的租金。

法院判决

什么是不定期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所谓“不定期”,主要包括四种情况:

  1. 期限未约定或约定不明
  2. 约定的期限到期后合同各方仍继续履行并且互相接受
  3. 合同约定永久期限
  4. 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如不定期租赁的情形)

关于任意解除权,根据《民法典》第563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不定期合同继续性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均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即任意解除权,但需要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对方,以便对方能够为合同的解除做好相应准备。也就是说,任意解除权可以不与对方协商直接行使。

具体到租赁法律关系中,《民法典》第730条进行了明确规定,没有约定期限或约定不明确的租赁合同,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在本案中,张某与赵某在租赁合同到期后,赵某继续使用场地,这时,双方就形成了不定期租赁关系,因此,张某有权要求赵某支付2023年4月13日至2024年5月14日的租赁费。

宝小法提醒您

为避免纠纷,租赁双方应签订内容明确的书面租赁合同,合同到期后,承租人继续承租的,应当及时与出租人签订新的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果承租人不再续租的,应及时妥善办理交接手续。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七百三十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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