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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的特征是怎样的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缔约过失责任的特征是怎样的

引用
1
来源
1.
https://m.66law.cn/laws/469930.aspx

缔约过失责任是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指的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制度的设立,旨在保护合同订立过程中的当事人权益,维护交易安全。本文将详细阐述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特征。

法定性

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一种民事责任。只有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民法典》第500条、第501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才应依法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相对性

缔约过失责任只能存在于缔约阶段(也称先契约阶段),即合同订立的磋商阶段,而不能存在于其他阶段。同时,缔约过失责任也只能在缔约当事人之间产生。

补偿性

缔约过失责任的补偿性,是指缔约过失责任旨在弥补或补偿缔约过失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害后果。我国《民法典》第500条,将损害赔偿作为缔约过失责任的救济方式,就是缔约过失责任补偿性的法律体现。缔约过失责任补偿性是民法意义上平等、等价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市场交易关系在法律上的内在要求。

《民法典》

第五百条 【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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