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南孚电池年销售额达150余万元,主犯获刑三年
生产销售假南孚电池年销售额达150余万元,主犯获刑三年
近日,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生产、销售假冒南孚注册商标电池案。被告人邢某峰、郭某胜、刑某山等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被判处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几人获处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共处罚金36万元,对扣押的非法获利2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情简介
被告人邢某峰、郭某胜、刑某山等人,在未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雇佣李某飞等人将仅电池两极标有“南孚”标识的白色电池,通过卷标机在侧面附着上“南孚”“聚能环”标识制成成品电池,通过压卡机将散装电池封装成套。在互联网上通过电商平台店铺销售侵权电池,共计销售金额人民币1570008.34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0万元。
裁判结果
被告人邢某峰、郭某胜、刑某山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邢某峰、郭某胜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在被告人邢某峰、刑某山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邢某峰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刑某山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刑某山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退缴违法所得,酌定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邢某峰、郭某胜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退缴违法所得,酌定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最终,被告人邢某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元;被告人郭某胜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刑某山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对扣押在案的非法获利人民币2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制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在客观上使得大量伪、劣、次产品进入市场,搅乱正常市场秩序,同时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公正、法治、健康的经营消费环境需要大家共同守护,经营者作为市场经济主体,需要牢固树立诚信经营和诚信服务理念,切忌通过以假当真、以次充好的方式损害消费者权益。假冒伪劣电池质量差、寿命短、安全隐患大、售后无保障。消费者购买电池时不能一味贪图便宜,购买时应在正规店铺购买正品电池,防止买到假货,危害自身安全。在遇到或发现售假制假行为时,一定要积极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提供线索,共同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