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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丨翻刻必究——明清商业书坊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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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丨翻刻必究——明清商业书坊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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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虽然我国尚未正式颁行著作权法,但书坊主们已经开始采取各种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们通过明确版权归属、加入同业组织、打造独特版式标志以及提升出版质量等方式,努力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些措施虽然在当时的技术和法律环境下难以完全杜绝盗版,但确实产生了一定的效果,并为我们今天的书籍出版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我国正式颁行的著作权法要迟至清末光绪年间,晚明至清中叶时期的书籍出版尚未形成公平、公正的文化氛围,书业竞争的自由无序可以说是发展的必然结果。正是有感于社会上层出不穷的盗版行为,明清书坊主开始自觉地采取一些修正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这个过程中,他们也出版了一些相当优秀且精致的戏曲作品,这些戏曲版本的版式行款考究、插图绘制精美、文字校勘精审,算得上是负面反应的积极成果,对我们今天的书籍出版仍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具体而言,商业书坊为戏曲出版所做的版权保护措施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明确戏曲刻本版权归属

据李明山的考察,明清的著作权声明主要通过书名页、牌记、广告、字号标记(类似现在的商标)、独立版权页、凡例来呈现。一般书坊出版戏曲作品都会在扉页、牌记或版心等处标注版片归属,郑重一些的还会写上诸如“本衙藏板,翻刻必究”的话,表明一旦有人发生侵犯其书籍所有权的话,就要告官处理。

而乾隆五十八年(1793)刊本《义贞记》扉页题“乾隆癸丑年镌/两江总督奏定/义贞记/锄月山房藏板”,特别借重两江总督的名义,在戏曲刻本中显得尤为特异。沈津在《说“本衙藏板”》一文中对“本衙”二字的意义指向做了详细分析,指出其在家刻、坊刻与官刻中都有出现,并列举了数十种有这类标记的刻本,而于戏曲则仅《玉茗新词四种》一种。以下罗列明清坊刻曲本中的“本衙藏板”或类似者,可作为沈文的资料补充。

1.万历年间环翠堂刻本《袁了凡释义琵琶记》,扉页题“袁了凡释义琵琶记/本衙藏板,翻刻必究”。
2.万历年间容与堂刻本《李卓吾批评红拂记》,扉页题“李卓吾批评红拂记/相仿古今名人笔意”,并有朱色木记二, 一为单字排“杭城宗阳宫发兑”,一为中下长方形“李衙藏板/翻刻告治”。
3.万历刻本《古本荆钗记》,扉页题“新镌绣像荆钗记/屠赤水评点/本衙”。
……

从上述所列来看,坊刻曲本在标署版权归属的同时,偶尔也会附带有“翻刻必究”等警告字样。但这种明确宣示版权的行为,究竟有多大的威慑效果还很难说,如中国艺术研究院藏有一种《牡丹亭还魂记》刻本,其扉页题“吴吴山三妇合评/牡丹亭/梦园藏书”,左上有圆印“翻刻必究”。然而细察之,该书实际是翻刻康熙三十四年(1695)“梦园藏板”原本而来,试图以“梦园藏书”蒙混读者,“翻刻必究”看起来就像是“贼喊捉贼”的笑话。不过,若真有正当书商将盗版人告到官府,官府还是会做相应处理的,如沈津曾举了一则发生在嘉庆、道光年间追究翻刻者的案例,大意是福建晋江县民洪潮、洪彬成兄弟开了一家继成堂印书铺,主营民间日用通书,后洪氏因故去世而由其子侄洪学海继承事业。清嘉庆十至十一年间(1805—1806),一个叫作施雕的刻匠在漳州聚文楼书店假冒翻刻了他家的历书,洪学海将施雕告到了晋江县衙,县衙很快下发了禁止翻刻的禁令。可是禁令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施雕仍继续假冒洪氏姓名翻刻洪家历书,并发往各地售卖,持续的时间约12年之久。洪学海不得已,只好叩请福建巡抚、布政使等高级衙门,通过层层批示,终于使得晋江县下令逮捕案犯,终止了盗版。可是过了几年,施雕的徒弟洪志士又卷土重来,并串通漳州文林号书店翻刻继成堂的历书,并一度销往台湾等地。道光六年(1826),洪学海呈请当地衙门拿出以前的禁令,可盗版者根本就不予理会。无奈之下,洪学海只好又一次上访,请上级部门转递龙洪县饬令要求严办刻匠洪志士及文林号书店等。告官处理虽然能对盗版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但所费的心力、财力也是可想而知的。


图为《牡丹亭》刻本,共55出,描写杜丽娘和柳梦梅的爱情故事,以文词典丽著称,是汤显祖的代表作。来源中国国家博物馆官网。

故而大多数时候,书坊主只能在书中对盗版者进行口诛笔伐,如清嘉庆五年(1800)刻本《更岂有此理》凡例之一云:“近今坊贾善于翻刻书籍,惜费而嗜利,以致字迹错谬,大异原板,使阅者以误传误,埋没作者一片苦心。射利小人,等于盗贼,森罗殿判官深恨教者辈所为,已遣勾魂使者、飞天夜叉及日游、夜游、水火、瘟疫诸司,密伺群坊丛集之所,稽察巡查。如再有不肖棍徒,翻刻是刻者,立时勾魂摄魄,冥法重究,磨粉春前,锯解锅烹,抛剑树,掷刀山,抽筋拔舌,下十八层地狱,入畜生道,历万劫不能超脱。”愤怒、诅咒溢于言表,也表明了书坊主通过正当途径获取版权保护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二 、加入同业组织,群体约束

如前所述,正当书商若将盗版事件告官处理,不仅费时费力,即使最后胜诉,但衙门的禁令究竟能够在多大范围内执行,持续的时间与最终的效果又将如何,还很难预料。迫于实际操作的不便,明清书商联合起来成立书业行会,其目的一是防范其他行业对书业的利益侵害,二是保障书业内部的利益不受彼此的恶性竞争损害。如清中叶福建四堡的邹、马两姓刻书同业曾明确说“本乡多售印经籍为业,公禁本行毋得同板网利”,一定程度上表达了同一地区商业出版者井水不犯河水的内部合作。又如清同治年间,成都、重庆等大城市的民间刻书行业开始成立行会组织,其中刻字铺老板和工人参加仓颉会,书坊老板和印刷、装订工人参加文昌会,各行业内部分工明确,“凡未入会者,不能私自印售图书,未经公所批准,不许私自刻字制版”。成都、重庆作为西部内陆地区尚且有这样的组织,推想早期其他运河两岸及毗邻地区的各个城市,也可能会有类似的机构存在。


图为《南都繁会景物图卷》(简称《南都繁会图》),描绘晚明万历年间南京秦淮河两岸的盛况,现收藏在中国国家博物馆。图中再现的是南京最繁华的临水街区长干里,商业繁荣,是著名商业区和货物集散地。明朝中晚期的经济繁荣发展,为坊刻本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图源网络

不过,这种书业联盟是基于行业内部最低限度的利益保障而成立的,即使是内部成员之间的约束力也并不稳定,毕竟大型书坊经济实力强劲,经营范围也广,约定造成的部分利益受损可以通过其他方面获得补偿,而大多数小型书坊经营能力有限,一旦限定其印售范围,利润来源受阻,很可能持续不了多久,自己也会偷偷地破坏协议,更不要说用它来约束地域之外的书商了。因此,想要维护好自家刻版的版权利益,还得依靠其他手段补充完善。

三 、打造独特的版式标志

由于受技术手段的限制,在书籍刊刻中如何融入防伪印记是个大问题,但至少从晚明开始,书坊出版的戏曲刻本开始有意识地在版面设计中渗透自己独特的标志。

如万历年间金陵唐氏富春堂所刊各剧,书名多以“新刻出像音注××记”出之,文字板框周边均饰以“己”字形花纹,绝大多数曲本的行款皆为十行二十一字,白口,插图呈现大片阴阳刻对比的区域,风格十分明显。稍后,同姓同地的世德堂所刻诸剧,插图均为图上方标以四字,字两侧饰以云纹标记,行款为八行二十一字,白口。这两家图纹的装饰风格特色鲜明,罕有例外,消费者在购买、阅 览时一翻即知。年代更后一些的金陵陈氏继志斋所刻诸曲,书名都是“重校××记”,行款为十行二十字,白口,四周单边,少有例外;唐氏文林阁所刻剧本,行款为十一行二十字,白口,四周单边,版心一般题作“全像注释××记”。

以上几家书坊都是以刻曲名闻当时,存世剧本数量少则10余种,多的有40来种,大多数剧本通过扉页、版心或正文卷端题署能明确其版刻书坊,但也有少部分在流传过程中失去了版刻标记。

……


图为清·雕刻汤显祖四梦木印板,临川区文物管理所藏,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官网。

然而这种外在的版刻特征毕竟不难模仿,希望通过这种方式在某个阶段来突显自家的书坊品牌是较为可行的,但要用它来保护发行的书籍免受盗版只能是天方夜谭,翻刻者只需稍微加以改动版式即可,有的甚至完全加以模仿,如明末杭州容与堂刻五种曲系列,题目都有“李卓吾批评”字样,版心题“容与堂”三字,行款皆为十行二十二字,白口,四周单边。某些书坊看中了容与堂系列评本的销售市场,相继仿照其版面特征,亦以“李卓吾批评”为噱头,推出了所谓的“二刻五种传奇”“三刻五种传奇”,除了没有标注堂号外,版式、行款全同,根本不理会容与堂原创的苦心。

正如余象斗在其所刊《全像东游记上洞八仙传》的“引”中所说:“不佞斗自刊《华光》等传,皆出予心胸之编集,其劳鞅掌矣,其费弘巨矣,乃多为射利者刊,甚诸传照本堂样式,践人辙迹而逐人尘后也。”毕竟照着已出版书籍的版式进行翻刻,比用购买版片的成本低得多,因此也最难禁止。

另如王骥德为了防止翻刻者的随意增删,在其所刻《新校注古本西厢记》凡例第三十五则特别注明:“本记正讹,共八千三百五十四字(曲一千八百二十五字,白六千五百二十九字)。其传文及各考正,共三百七十三字。”如此精确的记载,虽然方便了有心人辨别其书的真伪,但在实际的阅读过程中几乎没有什么可操作性,毕竟普通读者不会有这么多闲情雅致,数字数的行为既无必要也没有任何意义。因此,想要减少盗版带来的利益受损,还需要结合其他手段来进行。

四、提升品位,以质取胜

既然没有正规的版权法来维护正当的书籍销售利益,单纯的防伪限于技术的简陋又难以做到让别人无法模仿的地步,故而,书坊应对盗版最好的方法就是打造版刻的质量,抓住读者的需求,以精准的定位服务潜在的购买者。

如建阳萧腾鸿师俭堂万历四十六年(1618)序刻本《鼎镌陈眉公批评西厢记》扉页题“陈眉公删润批评西厢记传奇/内仿古今名人图画,翻刻必究”,其上朱文正楷大方印曰:“此曲坊刻不啻牛毛,独本堂是集出评句释,字仿古宋,随景图画,俱出名公的笔,真所谓三绝也,是用绣梓。买者幸具只眼。谨白。”虽然在扉页上标注了“翻刻必究”的警示语,但实际效果如何想来也是知道的,故萧氏着重指出了该刻本的精华所在,希望读者擦亮眼睛,奉劝他们认准师俭堂的品牌。

又如天启年间著坛刻本《清晖阁批点玉茗堂还魂记》凡例末则云:“翻刻乃贾人俗子事,大足痛恨。远至之客,或利其价之稍减,而不知其纸板残缺,字画模糊,批点遗失。本坛独不禁翻刻,惟买者各认原板,则翻者不究自息矣。”其后,崇祯四年(1631)延阁刻本《北西厢》凡例第六则亦云:“梓人弋利,省工简费,每多聊略。本阁不刻则已,刻则未尝不精。家藏诸本,皆纸贵洛阳。翻版难禁,贾者须认延阁原板,他本自然行秽。”与其和预想中并且必然会出现的翻刻者打口水仗,甚至诉诸官司,不如踏踏实实地做好产品的校对质量,著坛和延阁两家的看法应该说是比较通达的。

就情理而言,晚明至清中叶时期所有参与戏曲刊刻、销售的正当书坊主,无不希望自家出版的产品能够独树一帜,不被他人盗版,也在具体操作中或多或少地添加了各类版权防护措施,但由于当日社会缺乏相应的版权管理法和执行环境,实际效果难免大打折扣。

(本文节选自《晚明至清中叶戏曲的商业出版研究》,因篇幅有限原文有删减,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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