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一小区物业费涨价引发居民不满
南宁一小区物业费涨价引发居民不满
近日,南宁市兴宁区盛邦香颂小区贴出公告显示,物业管理费从原来的每月每平方米2元涨价到2.2元,引起小区居民的不满。部分居民认为应该征求大部分居民的意见才能涨价。为此,有律师表示,如果之前签订的合同约定了涨价条款,那么物业公司要求涨价,是有合同依据的。
最近,家住兴宁区盛邦香颂小区的居民周先生反映,他们小区张贴了一张“关于对盛邦香颂一期小区住宅物业服务费予以优惠的公告”,公告上写着盛邦香颂一期小区住宅物业服务费备案单价为每月每平方米3元,为回馈广大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支持,特在香颂《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约定,一期住宅物业服务费起收价为每月每平方米2元,交付两年后,每年按每平方米0.1元递增,直至中标备案价每平方米3元。现小区物业服务费为每月每平方米2.2元。
“我们附近的小区物业费用市场价在每月每平方米1.5元左右,原本我们的物业费就比较贵,现在还要涨价,这也太不合理了。”周先生说。据了解,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前期物业费按照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周先生认为,小区物业费应该按照此规定执行,而不是物业单方说要涨价就涨价。11月21日,记者向该小区其他居民了解到,有居民认为应该要征求居民大部分人的意见才能涨价,也有居民认为只涨每月每平方米0.2元,问题不大。
当日,记者联系到南宁盛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一名谢姓工作人员表示,当时交房时与业主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目前公司涨价也是依照此协议涨价。并且公司为了与业主保持良好关系和维护小区稳定发展,决定对物业服务费予以优惠,暂维持物业服务费单价为每月每平方米2.2元,为期三年暂不递增。
就此事,记者采访了广西桂吉律师事务所律师韦子贤。他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原合同约定了涨价的条款,那么物业公司要求涨价,是有合同依据的。如果业主认为合同涨价不合理,要么通过召开业主大会等方式,解除物业公司的委托,要么,通过司法程序去认定原物业条款是不合理的霸王条款继而要求认定该涨价条款无效。
本文原文来自南宁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