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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的特殊管辖制度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离婚诉讼中的特殊管辖制度

引用
1
来源
1.
https://m.66law.cn/laws/126973.aspx

在处理离婚诉讼时,了解不同情况下的特殊管辖制度至关重要。本文将为您详细解析在特定情形下,离婚诉讼应由哪个法院管辖,包括原告所在地管辖、户籍问题产生的特殊管辖、特殊主体的诉讼管辖以及涉外离婚诉讼管辖等四个方面。

一、特殊情形由原告所在地管辖

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 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此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户籍问题产生的特殊管辖

  1. 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特殊主体的诉讼管辖

  1. 被监禁者。被监禁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监禁一年以上的,由被监禁地或人民法院管辖。其实,以前被劳教者也属于特殊主体,由于11月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废除了劳教制度,故在此仅列被监禁者。
  2. 军人。一方当事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涉外离婚诉讼管辖

  1.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4.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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