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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精神卫生法修正及增强全民心理健康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落实精神卫生法修正及增强全民心理健康

引用
1
来源
1.
https://www.laf.org.tw/edu-detail/154

落实精神卫生法修正及增强全民心理健康

前些日子以精神障碍者为议题的戏剧带动了社会大众对于精神障碍者相关法制、处遇状况的关注。关于其发生触法行为时加以对应的刑法“保安处分”、刑事诉讼法“暂行安置”与保安处分执行法均已近年进行修正外,关于“精神卫生法”也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正,修正内容大部分于今年年底施行。

本次精神卫生法修法中可以看到因应国际潮流,新增了许多强化对于精神障碍者的权利保护与资源建置的条文,具体而言包括:“布建社区心理卫生中心及多元化社区支持资源”、“防止污名化”、“行动最小限制”、“各级政府机关须依其所掌职权提供心理卫生相關服務”等。

这样的修法是否有办法回应社会的要求——亦即“在注重精神障碍者的人权”的同时,也能够“维护社会安全”,即有讨论的必要。本文将就本次“精神卫生法”修法内容中“关于精神疾患社区治疗”与“去污名化”、“心理健康支持系统”三点,简要说明修法目的与内容外,并参照目前主管机关所提出的“全民心理健康韧性计划”等提出看法。

精神疾患社区治疗的规划想象跟可行性

依照现行精神卫生法规定,被认定为“严重病人”者,若其不遵医嘱致病情不稳或生活功能有退化之虞,经专科医师诊断有接受社区治疗之必要时,经专家所组成的审查会,可以对其进行强制社区治疗。而治疗方式,依法可以提供药物治疗或其他可避免病情恶化或提升病人适应生活功能之措施等。

然而,现今的强制社区治疗实务上常遇到的状况是:医护与协助医护的警消欲进行治疗时,病人拒不开门或不在家,造成“无法进行强制社区治疗”。

而在新精神卫生法(以下简称为“新法”)中,除为促使病人自我管理疾病与给予心理支持,减少其压力而新增治疗项目包含“心理与复健治疗”外,也增加严重病人于强制社区治疗期间,若未定期接受治疗,精神医疗机构得对病人进行紧急安置,并评估是否声请强制住院。

简评:

针对现行法制“无法进行强制社区治疗(不遵从强制社区治疗)”,新法于立法理由中也明示说明于必要时,主管机关得依照行政执行法第28条所规定之方式——包含“进入建筑物或其他处所”等方式强制实施治疗,似可打破现在无法进行治疗的僵局。

但现实上就算医医护警消“破门”进行强制治疗,该治疗实施场域亦非医护等熟悉的医院,而是病人的住居所,甚至是其他私人或公共场所。在这种状况下实施治疗的的过程中,可以想象到可能会造成一定程度的纷扰。此时应该如何确保病人的隐私与名誉,同时减少社区内的不安(本文认为该部分的目的不是要为了维护社会安全,而是要避免对精神障碍者进行烙印,造成其更不被社会所理解),并要使医医护警消能够安心执法,而不会有涉诉之风险,这需要对整个强制社区治疗流程进行更细致的沙盘推演与预想可能发生的问与应对方式。

此时,如何统整“警察机关如何处理护送(疑似)精神病患案件”与“护送精神病患就医作业程序”等现行制度,建立医护遇到拒绝强制社区治疗时,该如何与警消通力合作的联系与应对SOP一事甚为重要。

另一方面,关于“不遵从强制社区治疗有可能转变为强制住院”一事,由立法理由中也可以得知,其并非是“另辟一条通往强制住院的道路”,而是“在病人拒绝接受强制社区治疗时,提醒‘医疗机构在此时应该要再度评估病人是否有伤害他人、自己或有伤害之虞’,来认定是否有强制住院的必要”。故并非有两条强制住院标准或路径,这点也需要注意。

去污名化

污名化指的是一般大众因对某群体有偏见或负面的刻板印象,而使该群体处于不利的社会地位。对于精神障碍者的污名化,多是对于不理解其行为所造成,加上媒体对于此一负面形象进行渲染或放大,导致其污名化程度有增无减。此外,这种污名化不仅止于精神障碍者,亦及于其照护者或家属,故有可能使支持精神障碍者照护者或家属承受污名化所带来巨大压力,进而造成照护者或家属最后也成为了需要照护的对象。

在新法中,也注意到了“污名化”的议题,除现有的“宣传品、出版品、广播、电视、网际网络或其他媒体之报道,不得使用与精神疾病有关之歧视性称呼或描述”外,新增“未经法院裁判认定该法律事件发生原因可归责于其疾病或障碍状况者,宣传品等与媒体等团体,不得指涉其疾病或障碍状况为该法律事件之原因”、“任何人不得以公开之言论歧视病人、或不当影射他人罹患精神疾病”等规定;同时也新增“中央主管机关应邀集专家学者、媒体代表等召开会议审查各媒体是否有对病人、保护人、家属及服务病人之人员、机构、法人或团体产生歧视报道情事”;违反者亦订有罚则规定。

简评:

针对污名化议题,本文认为需要使社会大众对于精神病(成因、治疗可能性等)有基础理解,同时必须了解将精神障碍者进行隔离不是最好的方式(应该是要基于理解,挹注资源协助其复归社会,这样才能确保社会安全),应该是要将上开内容以教育方式渗透到大众的生活中才是根本解决之道。

本次修法强化了对于媒体等行为的“规制”,并对于违反规定者给予惩罚,应有助于去污名化,惟因“是否属于歧视性称呼或描述”于概念上较为抽象,主管机关或可提供认定参考标准或基准,以供媒体等遵循。此外,本文也期许媒体等不仅是在报道时如同播报“羁押或审判等新闻案件”时,仅只于节目字幕上或报道文字中表现出“无罪推定原则”(于精神障碍者的场合时,即将在未经法院裁判认定该法律事件发生原因可归责于其疾病或障碍状况者,不得认定该疾病或障碍状况为该法律事件之原因等文字打在字幕中),而是媒体等须积极对社会大众进行精神病相关之介绍,才有避免污名化或歧视之可能。

Image by Gerd Altmann from Pixabay

心理健康支持系统

社会安全网的维护仅靠提供精神障碍者于住院时医疗资源仍属不足,为了精神障碍者能顺利复归社会,社区中亦须建立支持系统。新法中新设“社区支持”之定义,内容为:运用社区资源,提供病人于社区生活中所需之居住、安置、就学、就业、就养、就医、社会参与、自立生活及其他支持措施与协助。就此,而主管机关亦须积极布建精神病人社区支持服务资源。此外,为强化病人之照顾及支持功能,新法亦规定地方主管机关应结合卫生、社政、民政、教育或劳动机关,建立社区支持体系,并定期召开联繫会议。

不仅针对精神障碍者,心理健康支持系统也扩及大眾。依据“世界心理健康日卫生福利统计通报”,2019年国人因精神疾患就醫人數約為280萬人,較2018年增加3.6%,約10萬人;另依“臺灣民眾常見精神疾患盛行率之變遷”研究顯示,國人常見精神疾患(包含憂鬱、焦慮等),以30-45歲人口群盛行率最高,於2010~2020年間的統計盛行率更高達25-27%。為促進國民心理健康,並協助調適心理壓力與負面情緒,衛生福利部分別於2023年8月1日與2024年8月1日分別推出“年輕族群心理健康支持方案”、“15-45歲青壯世代心理健康支持方案”,對符合資格之民眾提供心理諮商補助等服務。這些都可以說是屬於“全民心理健康韌性計畫”策略一環之“推展全方位心理健康促進”範疇。

简评:

为确保社会安全网的全面性,心理健康支持系统资源建置即不可或缺。资源建置前主管机关须盘现有资源后,依据各地需求,就现有的人力及物力进行调配;亦须确保预算的充足,以便于人力或物力不足时即刻补充。而在资源建置后,也须时时进行“滚动式调整”,除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外,也须尽力渐少因资源配置所可能导致加大城乡差距的问题。

此外,因支持系统——特别是针对精神障碍者的部分,是非常需要主管机关进行横向与纵向的联系,故联系是否顺畅与制度施行的成效会有很大的影响。如同上述,新法以各机关须定期招开联繫会议加以因应,惟若仅是各机关指派代表开会,之后再将会议结论带回各机关研议细部作法,再提出于下一次会议讨论,这样是否会导致耗时过多,且有来来回回但却是原地打转之可能?除各机关紧密沟通协调外,本文在此建议应可设立专门协调及统合各机关资源并协助病人的职位(类似个案管理师)以解消可能发生的疑虑。

小结:修法只是开始

以上本文已简要整理与评数点关于接接下来欲施行的政策。如同序言所述,虽然精神卫生法修法通过,内容也充斥着维护精神障碍者等的权利,但修法也只是开始,要如何确认政策得以顺利施行,不仅须仰赖主管机关对于新法之子法规的制定、相关计划的细部内容、具体作法的规划,与资源分配等是否妥适外,更仰赖社会上的每个人对于精神疾病有著正确的认知,并理解精神障碍者、照护者或是其家属等的处境与于社会上的困难。

附注:

  1. 如该法第6条第1项:“中央教育主管机关应规划、推动、监督学校心理健康促进、精神疾病防治与宣导、学生受教权益维护、教育资源与设施均衡配置及友善支持学习环境之建立。”;第7条第1项:“中央劳动主管机关应规划、推动及监督职场心理健康促进、精神疾病防治、病人就业与劳动权益保障及职场友善支持环境之建立。”;第9条:“法务主管机关应规划、推动、监督犯罪被害人之心理健康促进、就醫协助与转介服务、精神疾病收容人收容环境之改善、矫正措施之合理调整、危機處理、自殺防治、就醫協助、出監轉銜服務、受監護處分人轉銜服務及更生保護。”

  2. 强制社区治疗的实态可参考“自由共和國》黄聿斐/精神病犯、强制社区治疗与社会安全”一文。

  3. 社会安全网系指:为扶持社会中的每個人,政府须统合各部门的资源,建构出一套于每一个个体生活出现危机时,如同网子一般能够给予支持,使其能保有其生存所需的基本能力。详细内容请参阅卫生福利部“社会安全网”网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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