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融资性贸易的识别与风险防控
浅谈融资性贸易的识别与风险防控
融资性贸易是近年来广泛存在的一种高风险融资形式,它以融资为目的却以贸易为名、通过无实物流转合同、发票、交货单进行"空转""走单"。在实践中引发了大量法律纠纷,给企业资产安全带来了诸多风险和挑战。本文梳理了融资性贸易风险防范和识别要点,以供参考。
近年来,国家各级监管部门对虚假贸易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在实际经营过程中,融资性贸易屡禁不止,部分企业经常出现"违规经营"的情况,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主要是因为部分企业对虚假贸易问题重视不足、识别不准。从监管角度来看,融资性贸易披着贸易的外衣,从书面很难直观认定,所以外部监管如果对贸易领域不熟悉、不了解,便很难甄别出融资性贸易和真实贸易的区别。
为预判并防范此类风险,笔者根据贸易业务开展实际及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排查中央企业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的通知》《国资财管〔2017〕652号》《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7号)、《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3〕74号)等文件要求,对融资性贸易风险防范和识别要点梳理如下:
一、融资性贸易的定义
从国务院国资委合规角度来看,融资性贸易是以贸易业务为名,实为出借资金、无商业实质的违规业务。融资性贸易表现形式多样,主要特征有:一是虚构贸易背景,或人为增加交易环节;二是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均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上下游之间存在特定利益关系;三是贸易标的由对方实质控制;四是直接提供资金或通过结算票据、办理保理、增信支持等方式变相提供资金。
从司法实践角度来看,融资性贸易容易被认定为属于《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通谋虚伪行为,即各贸易主体间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无效,法院会按其隐藏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效力处理,最终会认定为"名为贸易,实为借贷"。
二、融资性贸易的风险
(一)资金相关风险
融资性贸易占用资金较大,一旦贸易链条中某一环节资金链断裂,企业面临重大损失,甚至引发财务危机,陷入经营困境。
(二)财务相关风险
部分企业为扩大营收规模,开展"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造成贸易行业价格混乱,交易结构失衡,甚至对正常贸易企业造成冲击。浪费大量资源,影响市场健康发展,上市的企业也会由于虚增的营业额、利润和资产,导致财务数据失真,误导投资者及相关方。
此外也会由于虚假贸易造成对外融资的信用风险,可能导致违约、信用评级下调等。
(三)法律合规相关风险
"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将会因"虚假意思表示"导致被法院认定合同无效。还会因借款行为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而造成合规风险,国企还会因违反国企监管政策、相关业务不符合贸易特征被审计后的追责风险,如虚构交易,相关责任人可能被监管部门处罚,甚至可能涉及刑事责任。此外还可能导致因不具有真实贸易背景情况下向下游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发票的税务风险。
三、融资性贸易的识别
结合融资性贸易的相关特征,这里进行举例阐述:D公司支付100万给C公司采购商品,C公司支付103万给B公司采购商品,B公司再支付102万从A公司采购商品料或其他生产资料,如何判断是否为融资性贸易。
特征一:虚构贸易背景,或人为增加交易环节的
正常贸易资金流向是一条线,而虚构贸易背景通常是多方参与,形成一个资金闭环。也就是说中间不管有几个公司参与贸易,资金的流向始终是接收资金的公司最终把资金还给出资公司。
正常贸易一条线资金流向:
融资性贸易一个闭环资金流向:
该特征主要审查内容包括:是否与主业相关;是否单笔金额重大且发生并不频繁的交易;是否在同一时间或在很短时间内完成针对相同货物,相同数量的采购及销售交易;是否在没有合理商业理由的情况下加入贸易链条,与上下游客户企业分别签订采购和销售合同。
特征二: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均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上下游之间存在特定利益关系
即出资方D公司支付100万货款给接收资金的C公司,D公司将该批商品以101万卖给A公司,A公司又将该批商品以102万卖给B公司,B公司将该批货物以103万卖给C公司,即同样一批商品,C公司以103万买入又以100万卖出。C公司就同一批商品高买低卖的情况有违商业常理,而中间环节的价差可能为利息而非正常贸易中的利润。
该特征主要审查内容包括:上下游企业是否为同一经营注册地址;是否为母子公司、兄弟公司,或相同的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等;或同一实际控制人高买低卖。
特征三:对贸易标的由对方实质控制
在融资性贸易链条中,各方均明知交易目的为融资,故商品交付仅仅是象征性的签订"收货确认书",各方商品的收、发均在同一地点,甚至同一时间,缺乏商品验收、过磅、运输等过程,与正常贸易相比,缺乏正常的线下交货、验货等实际操作。
主要审查内容包括:货物是否真实存在、是否真实流转或只是通过单据转移所有权;货物控制权是否在整个交易过程中都未发生过变更。
特征四:直接提供资金或通过结算票据、办理保理、增信支持等方式变相提供资金,不承担任何贸易风险
在出资方D公司的贸易合同里一般都会参照金融合同,出现"垫资""循环使用""资金使用利率/回报率""任何质量、数量风险造成的损失由C公司承担""下游客户未按期支付货款风险由C公司由承担"等转移风险的词汇。在此类合同中,往往明确出资公司仅有出资义务,不承担任何贸易风险和货物交割责任,且给下游客户一定的应收账款期限,同时要求上游客户对出资方与下游客户的交易风险一并保证担保责任。
主要审查内容包括:合同付款及收款安排较为特殊,存在异常不对等的情况,对资金接收端客户存在较长的账期或向上游企业支付预付货款、开具汇票或信用证等方式完成与上游客户的结算,再以授予下游企业一定时限的信用期的方式,以此向下游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或销售及采购单价明显偏离市场平均水平的交易,或通过类似调节仓库租金的方式掩盖融资性贸易利润等。
四、融资性贸易出现原因
贸易是经济活动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的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企业以参与贸易的形式做大营业收入是符合商业规律、市场原则的。但虚假贸易背离商业实质,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和金融市场。通过虚假的贸易增加营业收入,并没有将企业自身的优质资源真实用到的有价值的贸易中,是巨大的资源错配,对国家经济没有半点好处。但为何还有不少企业在铤而走险呢?不是因为企业没有风险意识,而是因为不知道真实、持续、安全、合规的供应链贸易业务如何开展、又怎么发展,具体来说:
(一)部分企业盲目依靠流量增加收入
在经济下行的情况下,企业发展受市场波动风险进一步加剧,在不增加自身成本情况下,短期内若想快速做大营收,可能分为以下两种途径:
第一,通过垫付资金,自己承担资金风险扑向市场,来快速做大营收;第二,通过虚假贸易以快速做大营收。
从做大营收的角度,第二种虚假贸易比垫付资金扑向市场更快、更直接、且理论上不承担变化莫测的市场风险。但近年来,无论交易对手是央国企还是上市公司,虚假融资性贸易的风险频发,为企业的合规营运埋下一系列的隐患。
(二)部分企业未对自身优势、专业能力进行充分了解
做大宗商品贸易,一定要了解供应链业务链条,对不同的商品、不一样的市场要花费大量的精力和时间去尽调、去学习,通过对市场和商品的了解合理匹配自身能力和资源,避免由于运营团队人员不足、经验不足、机制不完善、和市场竞争激烈等原因,出现重大资产风险。当下贸易进入微利时代,企业的运行和管理更应谨小慎微,只有合规运行才能行稳致远。
(三)部分企业仅追求形式上的合规管理
部分企业将贸易风险管理照搬银行的风控模型和架构,认为风控就是能否按流程进行审批决策、能否正确评估供应商资质,如何对核心企业进行准入、如何给供应商预付、如何对下游客户赊销、如何评估各方信用等等。对于这些方法及工具,当然非常重要,但专业人员的配备也十分重要。如果没有专业人员对市场进行尽职调查、挖掘合乎市场的业务模式和匹配的资源,仅仅是以董事会、经理办公室流程化的审批、决策来代替研究、评估、尽调和责任分配,可能无法真正实现企业的合规运行。
因此,不管是对宏观信息的关注,还是对产业的分析,对商品属性、对供应商、物流、客户进行准入或动态评估,都需要专业人士予以辅助,充实专业的风险管理团队,建立符合市场发展的业务模式,匹配商品交易特点的自身资源,而非简单学习各种风险管理的方法和工具。
五、融资性贸易的风险防控
防控融资性贸易风险根据业务情况应分为两个方面,一是防范融资性贸易的发生,即事前防范。通过建立合理的组织构架、合规的制度体系、不断深入地贸易知识学习,建立符合企业自身特点的贸易业务,做贸易但不做融资性贸易,达到合法、合规发展供应链贸易业务,为企业贸易业务发展保驾护航。二是对已经发生的融资性贸易进行风险防范,即事后防范。通过检查、审计等方式能有效识别、发现融资性贸易,并在重大风险形成前及时叫停,确保资金安全收回。对已经发生风险的融资性贸易,通过完善证据链、补强合同和相关业务手续,最大限度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出现。
区分正常的贸易活动和融资性贸易的关键是从全局和交易实质出发,用专业的团队、专业的技术水平去认真探究交易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结合贸易商品、背景、特点、交易各方情况等进行系统性的识别与判断,才可以有效甄别融资性贸易与实质贸易,达到防融资风险,保贸易发展的正确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