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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向法院邮寄法律文书是否必须使用中国邮政EMS?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最高法判例:向法院邮寄法律文书是否必须使用中国邮政EMS?

引用
1
来源
1.
http://www.360doc.com/content/24/1228/09/45749647_1143170911.shtml

在法律实务中,向法院邮寄上诉状、起诉状等法律文书是否必须通过中国邮政EMS?这是一个经常被讨论的话题。本文将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案例,为您解读这一问题。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则案例中,申请人提出再审申请,其中一个理由是被申请人故意使用申通快递向四川高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的上诉状,存在程序瑕疵。申请人指出,邮寄时间长达三个月左右,且使用申通快递邮寄上诉状且无邮戳,无法证明上诉时间,而二审法院仍将其列为上诉人。

但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持有不同看法。最高院认为,虽然被申请人使用申通快递寄送上诉状导致了延误,但这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且,二审法院维持一审裁定并未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至于上诉状收到时间较晚,主要是因为人民法院内部工作规定不收取外部私营快递,这并不能构成二审法院程序违法的理由。

根据《邮政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因此,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邮寄法律文书这类文件,建议仍采用中国邮政快递向法院邮寄。虽然上述案例中最高院认定通过其他快递也可以向法院邮寄,但也不排除某些法院可能不接收此类邮件,从而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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