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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警示:充值赠款也应退,退还比例需合规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消费警示:充值赠款也应退,退还比例需合规

引用
1
来源
1.
https://www.whnews.cn/news/node/2024-03/23/content_-23946.htm

近年来,预付卡消费已成为常见的消费模式,但随之而来的消费纠纷也日益增多。近日,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消费者协会发布了一则典型案例,详细解析了预付卡消费中关于充值赠款退款的法律问题,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重要参考。

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激发消费活力,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协会选择市场监管领域典型案例进行解析,提醒消费者防范风险,督促经营者切实承担主体责任,营造放心消费环境。

案例:充值赠款也应退,退还比例需合规

【案情简介】
消费者李先生于2019年6月在某商场某品牌专柜购物时办理了充值3000元赠300元的购物卡,充值时规定只能用于该品牌专柜购买商品。近期,李先生到商场购物时发现该品牌专柜已于2023年9月撤柜,其卡内还剩450元,希望协商商场退还全部余额,商场表示只能退还充值款150元,无法退还赠送款。为此,李先生求助消协部门。

【处理过程及结果】
消协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调解。商场的负责人认为该450元包括150元的充值款和300元的赠送款,退款只能退充值款,或者可以帮助李先生升级该购物卡,其卡内余额可以用于商场所有品牌的消费,但因李先生常年在外地,考虑到便捷性拒绝了该方案。工作人员向商场负责人解释,预付卡的充值标志着双方订立的合同生效,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能任意变更合同内容,不能限制消费。品牌撤柜时,商家没有及时通知消费者,涉嫌损害李先生的知情权。且根据《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规定,退款应当按比例退还,不能直接扣除赠款。最终,商家表示理解,并按比例退还消费者409元余额,李先生也表示接受。

【案例分析】
《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经营者违反规定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服务,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继续履行或者退回预付款及其利息,并承担消费者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对退款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消费的,应当全额退还预付款及其利息;(二)已消费的,应当退还剩余的预付款及其利息;经营者给予折扣、让利的,应当按比例折抵消费,并退还剩余的预付款及其利息。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并提前三十日以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消费者。”本案中,商场作为经营者撤柜未及时告知李先生,损害了李先生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因该品牌专柜未按约定提供商品,且之前李先生多次消费,对于经营者赠送的300元,应当按比例折抵消费,并退还剩余的预付款及其利息,故充值卡里的钱要按照比例退还给李先生。(来源:威海市场监管)

本文原文来自威海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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