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遗产无人继承 法院指定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
大额遗产无人继承 法院指定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
当一个人去世后留下大额遗产,但又没有继承人愿意继承时,这些遗产该由谁来处理?近日,一起遗产继承纠纷案给出了答案。
案例回顾:民政局被指定为遗产管理人
2022年1月22日,胡某突发意外离世,留下了一套139平方米的房屋及轻型箱式货车一辆,总价值近90万元。但胡某的全部继承人(女儿、母亲、兄弟姐妹)均出具《自愿放弃继承声明书》,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胡某的遗产。
原来,胡某在生前作为借款人曾向某银行借款100万元,并由某融资担保公司为其进行了连带保证担保。胡某去世后,2022年3月,某融资担保公司向胡某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胡某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款项8万余元,同时要求指定户籍地所在区民政局作为胡某的遗产管理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融资担保公司代胡某偿还借款后,成为胡某的债权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作为利害关系人具备向法院提出申请的诉讼主体资格。
同时,已生效的法律文书认定,胡某的法定继承人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胡某的遗产,也没有证据表明胡某生前留有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法院根据《民法典》一千一百四十五条、一千一百四十六条、一千一百四十七条,法院认为某融资担保公司申请某区民政局作为胡某的指定遗产管理人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作为该案的遗产管理人,该区民政局的职责为: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相关概念及法条
什么是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是指对于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进行保存和管理的主体,主要负责对去世之人的财产进行清理、保存、管理和分配,并在管理过程中防止遗产遭受转移、隐藏、侵占、变卖等侵害行为。遗产管理人怎样产生?
民法典1145,1146条规定,遗产管理人有5种选任方式:
(一)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遗嘱继承中被继承人所立遗嘱指定有遗嘱执行人的,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
(二)继承人推选遗产管理人: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的遗嘱继承及法定继承中,由继承人推选遗产管理人。
(三)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的遗嘱继承及法定继承中,如果继承人未推选遗产管理人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四)民政部门或者村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无人继承,根据民法典第1160条,遗产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的情况),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五)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利害关系人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有哪些?
民法典第1147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 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遗产管理人的权利:
民法典第1149条规定民法典明确赋予遗产管理人受益权,即遗产管理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或约定获得报酬。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