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还贷,银行要求结清余款→法院这样判.....
逾期还贷,银行要求结清余款→法院这样判.....
青法案例
近日,青羊法院成功审结了一起因借款人逾期偿还住房按揭贷款引发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借款人在庭前还清了全部逾期款项,法院柔性判决,既实现了银行贷款不断供,又缓解借款人的资金压力,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01 未按约定还款 银行起诉还清余款
2020年6月,陈某、赖某因购房所需,向某银行贷款65万,贷款期限20年,并以所购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后陈某、赖某未按约还本付息,某银行诉至青羊法院,主张贷款提前到期,要求陈某、赖某支付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等。
陈某、赖某抗辩在收房后,就房屋质量问题其要求开发商整改,因开发商无资金整修,其才逾期偿还七个月房贷,其于2023年9月已结清逾期款项,希望继续履行合同,并书面承诺之后按约还款,如再次逾期愿意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
02 法院审理判决
青羊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银行依约履行发放贷款义务,陈某、赖某未按约还款,确已构成违约,银行要求一次性清偿全部剩余借款本息的诉请,符合合同约定。逾期还款是因为开发商延期交房,虽权利主张对象错误,但并非恶意违约,其在银行起诉后已结清逾期款项,即时纠正了违约行为,并向法院书面承诺将严格按约履行还款义务。陈某、赖某以行动表明确有继续履行贷款合同的诚意,违约导致的后果与影响轻微,且违约行为已得到及时纠正。从金融债权实现,维护交易稳定角度出发,继续履行合同更有利于双方的权利实现。
青羊法院遂判决陈某、赖某与某银行继续履行借款合同;并判令若陈某、赖某在两年内出现连续两期或累计三期未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某银行有权要求立即偿还全部剩余贷款本息。双方均服判息诉。
03 法官说法
住房问题涉及民生问题,承载了购房者对美好生活的热爱和向往,金融机构在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应发挥积极作用,针对具体情形灵活采取债权回收手段,做到既维护金融债权安全,又有利于民生和社会和谐稳定。
针对案件,因被告逾期还款的主要原因为未足额存入当期应还贷款金额,但差额的款项均能及时补足,并不存在长时间、多期数未归还贷款的情形,表明被告仅是诚信履约意识不强,并非主观恶意违约,且在本案中积极应诉,及时清偿了欠付的全部本息,并在本案法庭辩论终结后连续多期按约归还贷款本息,表明已纠正履约意识不强的问题,愿意诚实信用履行合同义务,故司法应当就诚信履约意识增强的转变给予正面的评价。
从金融债权实现角度分析。银行通过发放住房按揭贷款的目的,在于通过收取贷款利息,实现金融资产增值保值,故继续履行合同才能最大化实现发放贷款的目的。住房按揭贷款的功能在于在借款人无力支付全部购房款的情况下,通过较长时间的分期履行,解决房屋购买的资金需求问题,借款人通常不具备一次性归还全部借款的能力,金融机构最终也只能通过强制执行拍卖抵押房屋实现债权,债权实现周期长、成本高,难以达到快速回收债权的目的。故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审慎解除合同,要充分考虑包括违约程度、继续履行能力、意愿和履行成本后综合处理,使得裁判结果既能纾解社会普通民众临时性的资金困难,亦有利于促进交易稳定和安全,节约交易成本,维护社会稳定,真正让司法更有温度。
本文原文来自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