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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抚养权如何变更?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以案释法: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抚养权如何变更?

引用
澎湃
1.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9831059

在当今社会,随着离婚率的上升,子女抚养权问题日益凸显。特别是在涉及特殊需要子女的情况下,抚养权的变更更加复杂。本文通过一个真实案例,详细解读了关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抚养权变更的相关法律问题,为相关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基本案情

原告喻某与被告刘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00年12月15日生育一女喻某某,喻某某系二级精神残疾人,现生活不能自理。2022年5月18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合经法院调解离婚,并约定婚生女喻某某由被告刘某直接抚养两年(截至2024年5月18日),期间原告喻某按5000元/月的标准按月支付抚养费,两年后喻某某由原告喻某直接抚养。

原、被告离婚后,喻某某随被告刘某生活。在此期间,原、被告因喻某某的治疗问题经常发生矛盾。近三个月以来,喻某某一直随原告喻某生活,现原、被告就喻某某的疾病治疗问题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起诉要求变更喻某某的抚养关系。诉讼中,根据喻某某现所居住社区工作人员及医生反映并建议,喻某某须送专业医院治疗。同时,原告喻某出具保证书,保证将喻某某送往正规及专业医院治疗,否则自愿承担法律责任。2023年8月12日,原告已将喻某某送往专业医院进行治疗。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父母离婚后,仍然负有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婚生女喻某某虽已成年,但其系二级精神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系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原、被告仍需履行抚养义务。

喻某某的抚养问题虽经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告刘某直接抚养两年,但被抚养人喻某某身体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须送医治疗。喻某某已随原告生活近三个月,原告也保证按社区工作人员及医生的要求送喻某某到正规医院治疗并已落实,故从被抚养人喻某某身心健康及疾病治疗等方面考虑,将喻某某的抚养变更为由给原告更有利于开展相应治疗,故对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抚养费,如果现定的抚养费不足以满足喻某某的实际需要,原告可另行主张。

综上,法院判决原、被告婚生女喻某某变更为由原告喻某直接抚养。

法官说法

审理变更抚养关系案件应坚持:一、涉抚养关系时,子女的主体利益是明确的,应当从实质利益角度尊重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主体地位;二、尊重子女的主观意愿,未成年子女已满8周岁的,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具备想要谁直接抚养的识别能力和表达能力,应当尊重其个人主观意愿;三、综合衡量父母的抚养条件,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包括满足未成年子女在生活、教育、医疗等多方面的生存和发展需要。除了基本的经济保障,还要关注其身心健康。

本案中,喻某某虽已成年,但因其身患精神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原告喻某已按社区工作人员及医生的要求送喻某某到正规医院进行治疗,且喻某某近期一直随原告生活,原告对喻某某的情况更为了解,由其直接抚养更有利于照顾喻某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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