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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播报|在商场打碎试用品是否需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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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白创作中心

普法播报|在商场打碎试用品是否需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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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场试用商品时不小心打碎试用品是否需要赔偿?这是一个很多人都可能遇到的问题。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结合《民法典》的相关条款,为您详细解析这一问题,并给出实用的维权建议。

张女士在商场试妆时不小心打碎了专柜试用品,店员要求张女士按照原价赔偿,张女士认为按照原价赔偿很不合理并拒绝赔偿,店员便阻止张女士离店。那么,张女士是否应当按照原价进行赔偿呢?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四十条规定,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试用的商品在试用期间毁损、灭失的风险通常由出卖人承担。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不小心损坏试用品是不用赔偿的。但是消费者故意损坏,或者存在重大过失导致货品损坏的除外,故张女士在不小心打碎的情况下无需对商家进行赔偿。如果商家坚持要求赔偿,消费者要向商家要求开具发票并备注“试用品损坏”,以便向工商部门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但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八条规定,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试用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己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另外,如果因买受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试用期间商品损坏,则仍应承担相应责任。

律师提醒,试用品是商家与消费者之间一个互利共赢的举措,消费者在享受试用服务的同时,也要尽量妥善使用商品,并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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