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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前期的田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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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前期的田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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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bilibili.com/opus/1010033036544180233

清朝前期的田赋制度是中国古代财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演变过程反映了封建社会晚期国家财政管理的复杂性。本文将从顺治到康熙年间,详细探讨清朝前期的田赋制度及其历史背景。

清自顺治入关统一中国后,当时赋税图籍多为所毁,唯一保存的是万历年间的册籍,于是规定“天下田赋悉照万历年间则例征收”,并免除明末三饷,核实钱粮原额,以田赋为主要收入,称为正赋。顺治三年(1646年),令户部汇编《赋役全书》,悉复万历间之旧。计天下财赋,惟江南、浙江、江西为重,三省中尤以苏、松、嘉、湖诸府为最。八年(1651),世祖亲政,分命御史巡行各省,察民间利病。苏松巡按秦世桢条奏八事:一是田地令业主自丈,明注印册;二是额定钱粮,俱填易知由单,设有增减,另给小单,以免奸胥藉口;三是由单详开总散数目,花户姓名,以便磨对;四是设立滚单,以此追比;五是收粮听里户自纳簿柜加司府封印;六是解放先急后缓,勒限掣销;七是民差查田均派,与排门册对验;八是备用银两,不得额外透支,徵解银册,布政司按季提取,年终报部。自后钱粮积弊,釐剔渐清。

十一年(1654),命右侍郎王弘祚订正《赋役全书》。先列地丁原额,次荒亡,次实征,次起运存留。起运分别部寺仓口,存留详列款项细数。对新垦的地亩,招徕人丁,续入册尾。每州县发二本,一存有司,一存学宫。赋税册籍,有丈量册,又称鱼鳞册,详载上中下田则。有黄册,岁记户口登耗,与《赋役全书》相表里。有赤历,令百姓自登纳数,上之布政司,岁终磨对。有会计册,备载州县正项本折钱粮,注明解部年月。全部采用明万历一条鞭法。至运输,全部改为由官府支拨,不由民负担。在管理上,颁发易知由单于各花户。由单之式,每州县开列上中下则,正杂本折钱粮,末缀总数,于开征一月前颁之。又佐以截票、印簿、循环簿及粮册、奏销册、截票者,列地丁钱粮实数,分十为限,月完一分,完则截之,钤印于票面,就印字中分,官民各执其半,则所谓串票也。印簿者,由布政司颁发,令州县纳户亲填入簿,季冬缴司报部。循环簿者,照《赋役全书》款项,以缓急判其前后,按月循环征收。粮册者,造各区纳户花名细数,与一甲总额相符。奏销册者,合通省钱粮完欠支解存留之款,汇造清册,岁终报部核销。自此,赋役制度开始完备起来。

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针对自顺治间订正《赋役全书》,二十余年,户口土田,视过去增加,按户增徭,因地加赋,条目纷繁,易于淆混。于是重修《赋役全书》,只载起运存留漕项河工等切要款目,删去丝秒以下尾数,称《简明赋役全书》。只保留三位钱分毫数字。二十六年(1687年)书成。明末清初著名的思想家顾炎武在《天下郡国利病书》第二册《松江府志田赋一》研究,他认为:查明代洪武二十四年定的钱谷琐碎易眩之故说,赋额如海,见者望洋,况米之数则称升合勺抄撮圭粟颗粒,银之数则称厘毫丝忽微纤沙尘埃,此项积之无补于丘山,而算之甚迷于心目,昏昏闷闷,得无为骊龙之睡乎?龙睡而盗者攫其珠去矣。前辈云,银至厘而止,米至合而止,其下悉宜抹除之。不然堕入奸人云务中可恨也。此钱谷混淆之所自始。他的研究表明,尾数多,就让人搞不明白,好浑水摸鱼,当然主要是地方从中占更多的收入便宜。从事具体操作的人也不例外。廷议以旧书遵行已久,历年增减地丁银米,具有奏销册籍可稽,新书遂罢颁行。是岁谕各省悉免刊刻由单,以杜派费扰民之弊。

清初,地赋与丁赋分别征课,地赋是农民交纳的地税,民田税率分为上、中、下三等九则,各地税率高低不一,相差悬殊。丁赋是人民向封建政府提供的徭役折银,规定民年十六岁至六十岁为丁。成丁按规定纳丁银,以贫富为差,分为上、中、下三等课丁银,征银多寡,各省均有差异,由于“以丁数征丁赋”,故每五年对人丁进行调查一次,称为人丁编审,田赋与丁赋,都要折为白银交纳,称为地银和丁银。

宋德宜于康熙十一年(1672)极言苏松赋役独重民力凋敝,上为动容,诏明年蠲苏松四府钱粮之半。江南是全国财赋重地。魏晋以后,随着江南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其在国家财政中的地位也日益重要。唐代大文豪韩愈说:“赋出天下而江南居十九。”还有人说,唐宋以后“国计咸仰于是”。雍正二年,沈德潜在《浮粮变通议》中指出:“苏松之国居天下八十五分之一,而所出赋任天下十分之二。”

除地赋和丁赋外,还有差役,即力役。官府如需力役时,给与役钱,募人应役,同时又规定地方官令百姓赋役时,其人数不得超过五十名,服役日数不得超过三日。乾隆曾谓:“……朕思修建重大工程,小民力不能办者,国家自不惜帑金,为之经理。至些小工程,补葺培护,则小民力所能为,而有司所当善为董率着也。”可见清统治者心中仍不认为丁银已摊入田亩,农民即不必赴公应役,丁赋遂成为重复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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