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消费者权益日 | 从你的“权”世界路过
315消费者权益日 | 从你的“权”世界路过
315消费者权益日是全体消费者的共同节日,今年的主题是“激发消费活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施行近十年的当下,它对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仍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消费者权益日的由来、消费者享有的权利以及维权途径,帮助您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消费者权益日的由来
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把每年的3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并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安全保障、获得产品正确资料、自由决定选择以及要求赔偿和要求保障有益的健康环境等权利。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体性社会团体。宗旨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广大消费者合理、科学消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每年的3月15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及地方各级协会都会举办大规模的宣传活动,运用各种方式介绍消费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宣传消费者的权利;唤醒、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促进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维护消费者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主要享有以下权利: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权、获得知识权、人格尊严权和监督举报权。
维权凭证
这些材料可以作为维权凭证
- 购物小票、保修单、发票、纸质或电子版合同。
- 录音、录像。
- 网购交易记录、聊天记录、网页公正保存。
- 加盖公章的旅游行程表、计划书。
- 加盖公章的消费清单。
切记:消费者在购物时千万不要忘记索要发票并予以妥善保管。
维权渠道
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五种途径解决:
-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 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 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 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切记:要注意和掌握诉讼时效。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身体受到损害要求民事赔偿和寄存财物丢失或者毁损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据此,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及时地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否则,有理也会输掉官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摘编
用一组漫画跟大家共同学习~
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信经营,对于商家来说,是立业之本、兴业之道,是生存和发展的基石,只有诚信无欺才能获得消费者的信任。在全面恢复和扩大消费的当下,广大经营者应依法诚信经营,共同促进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这是提振消费信心、释放消费活力的基础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利
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作为消费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消费者获得称心如意的商品和服务的基本保证,也是消费者在消费生活中行为自由、生活自主的基本保障。维护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有助于营造和谐的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信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
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是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一些企业为追求利益,存在泄露、买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导致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受到侵害。加快释放消费潜力,就要着力打造一个和谐的、让人放心的消费环境,不仅要完善相关的法律保障,消费者也应增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不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提振市场信心,激发消费活力,就要完善市场信息治理,让消费者享有被告知真实信息的权利,有些产品通过虚假的、夸大的广告宣传,引诱消费者产生购买冲动。面对铺天盖地的宣传广告,消费者更要理性看待广告内容,不可冲动消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发生消费争议可通过多种途径解决
提振消费信心,需要为消费者排忧解难,让消费者无后顾之忧,当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可以通过自行和解、消协调解、行政投诉、仲裁、法院诉讼等多种途径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我们每个人都是消费者,所以要保证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运用合理合法的手段维护我们每个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