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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和买卖不破租赁的区别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优先购买权和买卖不破租赁的区别

引用
1
来源
1.
https://m.66law.cn/laws/175986.aspx

优先购买权和买卖不破租赁是两个在房屋交易中经常被提及的法律概念,它们在适用条件和法律效果上存在一定的区别。

优先购买权是指在同等条件下,特定主体(如房屋共有人、承租人等)优先于其他人购买某项财产(如证券、土地等)的权利。就同一房屋,同一主体,享有“优先购买权”并不意味着必然享有“买卖不破租赁”的权利;反之,如果享有“买卖不破租赁”的权利,必然享有“优先购买权”。

买卖不破租赁,是指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具体来说,当出租人在租赁有效期内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时,租赁合同对新所有人仍然有效。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条件包括:

  1. 租赁合同已成立并生效
  2. 租赁物已交付承租人
  3. 租赁物所有权变动是在租赁期间发生的
  4. 租赁物已经转让给第三人

具备上述条件,即使买受人不知道租赁关系的存在,承租人仍然可以租赁关系对抗买受人。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对租赁期限届满后的承租人权利进行了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如果房东没有通知租客,而将房屋进行出售的,侵犯了租客的优先购买权,是需要赔偿租客的损失的。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建议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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