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债务人混同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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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债务人混同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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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66law.cn/laws/248084.aspx
债权债务混同是民法中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它指的是债权与债务归属于同一人,从而导致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事实。本文将详细探讨债权债务混同的定义、特征、产生原因及其法律效力。
混同的定义与分类
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事实。混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混同包括三种情形:
- 所有权与他物权归属于同一人
- 债权与债务归属于同一人
- 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归属于同一人
狭义的混同仅指债权与债务归属于同一人。通常所说的混同仅指狭义的混同而言。
债权的法律特征
债权作为民法中的重要概念,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 债权为财产上的请求权,不得通过限制债务人的人身来实施。
- 债权为相对权,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不得向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个人主张权利。
- 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权,并且其相互间是平等的,在效力上不存在排他性和优先性。
- 债权为有期限权利,不得设定无期限债权。
混同的产生原因
债权债务的混同,由债权或债务的承受而产生。其承受包括概括承受与特定承受二种。
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例如:
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有债权债务时,企业合并后,债权债务因同归一个企业而消灭。
债权人继承债务人,债务人继承债权人或第三人继承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债务因同归一个人而消灭。
特定承受而发生的混同,系指债务人由债权人受让债权,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
混同的法律效力
混同的效力为绝对地消灭债权债务及由合同关系所生的从债权的从债务。根据民法典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因此,合同债权为第三人权利的标的,则债权不得因混同而消灭。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合同债权为他人质权的标的,则此合同债权不得因混同而消灭,否则有损于质权人的利益。此外,法律有例外规定的,债权不得因混同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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