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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船舶如何确权:民法典权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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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船舶如何确权:民法典权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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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1.
https://www.64365.com/zs/1209906.aspx

船舶作为特殊的动产,在所有权的确权问题上有着独特的法律规定。本文将详细解读《民法典》中关于船舶所有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相关条款,并列举船舶所有权的四种权利主体,帮助读者全面了解船舶确权的法律要点。

动产船舶如何确权

船舶所有权的设立是以登记为准的,所以船舶通过物权的登记而确定所有权,登记在谁名下的,归谁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二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百零三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船舶所有权权利主体

就船舶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即船舶所有人而言,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国家,目前我国的许多船舶都属国家所有。但是,国家并不直接对其拥有的船舶进行管理,而是由国有企业法人直接经营,如属于各大远洋公司经营的船舶均属这种情况。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企业法人可以用自己的资金建造或购买船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登记,从而成为该船舶的所有人。

(三)中外合资企业法人,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中外合资(合作)的船舶公司经我国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可以在我国的船舶登记机关进行船舶所有权登记,取得船舶所有权证书,悬挂中国国旗航行。

(四)个人、合伙、联营等,他们可以依法取得船舶所有权,成为船舶所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五条【特殊动产登记的效力】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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