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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谁承担责任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谁承担责任

引用
1
来源
1.
https://www.66law.cn/laws/2819104.aspx

在公司法领域,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责任划分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通常情况下,名义股东需要对其所代表的实际股东的相关债务承担法律责任,但这一原则在实践中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包括双方在合同或协议中所达成的具体共识与规定。

名义股东的责任范围

在实践中,名义股东需要肩负的责任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出资责任:倘若实际出资人未能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其相关出资义务时,名义股东便需要负责弥补该出资缺口、向其他股东支付违约金或是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补充赔偿责任:当实际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所产生的利息及本金达到一定数额时,名义股东还须在该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起补充赔偿责任。在名义股东已经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他/她有权向实际出资人进行追偿。

  3. 连带责任:除此之外,名义股东还需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起无条件的连带责任,即必须用自身所有的财产来清偿公司的债务,并且根据实际出资人的出资比例来分担这部分责任。

特殊情况下的免责

若名义股东系被他人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情况下,那么该名义股东并不具备真正的股东资格,也就无需承担前述的出资瑕疵责任。因此,成为名义股东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法律风险,建议在做出决定之前,务必慎重考虑,并寻求专业律师的意见和建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对这一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们需要通过其实际完成的认缴出资额,以此为限而对公司负起相应的责任。根据法律条文,公司股东们有权享受资产收益、参与重要商业决策制定以及选拔管理层成员等多项权利。无论公司能否如预期般成功运营,按照公正合法的原则,名义股东都必须对公司以外的所有利益相关方负责,即便是在公司尚未正式建立之时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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