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权利提出亲子关系鉴定?
谁有权利提出亲子关系鉴定?
在遗产继承纠纷中,亲子关系鉴定常常成为争议的焦点。那么,究竟谁有权利提出亲子关系鉴定?亲子关系经鉴定被否定后,是否必然导致继承权的丧失?本文通过一个具体案例,为您详细解析相关法律问题。
根据民法典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父母一方或双方均去世后,未留有遗嘱的,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但现实生活中,难免出现遗产争夺情况——如果其他继承人提出亲子关系鉴定,法院会准许吗?如若亲子关系被否认,是否就一定丧失继承权呢?
案情简介
2000年,张某与李某生育一子张小某。2018年,张某与李某协议离婚,约定张小某由李某抚养,张某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元。张某于2020年死亡,未留遗嘱。张某的弟弟张三在张某入土前私自采集张某的毛发,将张小某诉至郧西法院,要求张小某与张某做亲子关系鉴定,若鉴定为非亲生子,则张小某不享有继承权。张小某不同意鉴定。张三认为,若张小某拒绝鉴定,则张小某就不是张某的亲生子,不能享有继承权。
裁判结果
法官梳理案情后,发现张某未留遗嘱,也未对张小某的继承设立条件,更没有委托张三做亲子鉴定,此时张三拿着自己私自剪下的张某毛发要求张小某做亲子鉴定,侵害了被继承人张小某的隐私权及身份权,违背了张某的意愿;而且张三也不符合提起亲子关系鉴定的主体资格。郧西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张三的鉴定申请及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1.谁有权利提出亲子关系鉴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只有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或者成年子女本身才有确认亲子关系的主体资格。故张三无权提出亲子关系鉴定。
2.亲子关系经鉴定被否定后,是否必然导致继承权的丧失?
不是。即使没有自然血亲关系,形成拟制血亲关系的也可以享有继承权。非婚生子女在继承权方面与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依法可与继父母形成拟制血亲关系。张三意图通过鉴定否定张小某与张某之间的亲子关系,进而否定张小某的继承权,不符合法律逻辑,继承权作为身份权,其取得基础是身份关系,而非血缘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成年子女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文原文来自郧西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