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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发生后哪些病例资料内容需要保存,有什么程序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医疗事故发生后哪些病例资料内容需要保存,有什么程序

引用
1
来源
1.
https://www.66law.cn/laws/146790.aspx

医疗纠纷发生后,病历资料的妥善保存和管理对于事故处理至关重要。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后,以下部分病历(主观病历)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1. 病程记录:是指继住院病历(又称为入院病历、入院记录、入院志或住院志)之后,对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所进行的连续性记录,包括首次病程记录、转科或手术之后的病程记录、交班、接班记录、转科记录、阶段小结、抢救记录以及没有单页会诊单的会诊意见等。往往是管床的住院医师书写。

  1. 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也记录在病程记录中,包括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及主任医师查房记录,甚至还有医院领导的查房记录。

  2. 会诊记录:往往有专页单独记录,即治疗科室邀请本院或外院有关科室医师进行会诊的记录,记载名称不一,有的称为会诊记录,有的称为会诊单,没有专页单独记录的会诊意见即记录在病程记录中。

  3. 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是指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对确诊困难或疗效不确切病例讨论的记录,可以记载在病程记录中,也可是专页。

  4. 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是指在患者死亡一周内,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对死亡病例进行讨论、分析的记录,有专页单独记录。

医疗事故发生后,病历资料的封存程序:

  1.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封存病历申请。

  2. 科室向医务处(夜间向总值班)报告。

  3. 医务处或总值班与患者或近亲属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患者考试,大收集整理的主观部分的复印件。并收取工本费每张0.2元。

  4. 主观病历为: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5. 封存的病历由医务处保管,晚间及节假日由院总值班保管,次日或节假日后移交医务处。

  6. 如为抢救患者,病历应在抢救结束后6h内据实补齐。

【程序】

提出申请→向医务处或总值班报告→双方共同在场时现场封存复印件→医务处保管→抢救病历6小时内补齐。

本文原文来自66la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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