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电动车未佩戴安全头盔被撞致颅脑损伤,是否影响损失赔偿
骑电动车未佩戴安全头盔被撞致颅脑损伤,是否影响损失赔偿
基本案情
被告王某驾驶某集团所有的专用客车沿郯城开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学校门口时,与顺行左转弯行驶原告胡某(未佩戴头盔)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原告胡某闭合性颅脑损伤重型,经鉴定胡某“颅脑损伤后遗软化灶形成伴神经系统症状构成构成十级伤残”。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胡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系某集团职工,事故发生在职务期间,其驾驶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现胡某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13万余元。
法院审理
结合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胡某在此次事故中实施了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行车安全的违法行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同时因其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客观上对其损害后果(闭合性颅脑损伤)产生一定的扩大作用,郯城法院酌情认定王某承担80%责任、胡某承担20%责任。对于胡某主张的精神抚慰金亦因其具有相应过错酌定予以下调。胡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确认为12 5000元,其中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0000元;剩余部分程序性费用5000元因王某事故中的驾驶行为系其受雇于某集团的职务行为,事故发生在职务期间,故由该集团按80%责任比例承担剩余4000元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研究表明,交通事故发生时,头部容易出现颅骨骨折、颅内出血等伤情危及生命,而头盔可吸收大部分撞击力,起到缓冲、减震的保护作用,可使受伤者的比例下降70%,死亡率下降40%。《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驾乘人员应规范佩戴安全头盔,违反此规定将被处以警告或罚款。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不仅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义务,也是保护自身安全的必要措施。对于本案来说,未佩戴安全头盔虽不是引起交通事故的原因,不影响事故责任的认定,但不代表驾驶人对损害后果的承担享有“豁免权”。
“一盔一带,安全常在”,希望广大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能够为了自己和家人的安全,告别交通出行陋习,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让戴牢安全头盔成为习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除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道路通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夜间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开启前灯和后灯;
(二)不得实施浏览电子设备、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三)驾乘人员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四)在指定位置悬挂合法有效的号牌;
(五)不得驾驶拼装、改装、加装或者变造、伪造整车编码的电动自行车。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