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羽毛球误伤队友,谁之过?
打羽毛球误伤队友,谁之过?
近日,一起因打羽毛球导致队友受伤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件在周村区法院南营法庭得到妥善解决。这起案件不仅涉及体育运动中的"自甘风险"原则,也引发了人们对体育运动安全的关注和思考。
因为共同的爱好,便相约打羽毛球,结果在双打比赛中发生了意外。一方在接球时,球拍误伤打到了同一场地的另一方脸上,造成对方受伤谁之过,责任谁来担?近日,周村区法院南营法庭对这起案件进行了调解,最终化干戈为玉帛,让双方恢复了友情。
(网图 侵删)
同场竞技伤队友
小李与小刘系大学同学,两人均在某高校读大学二年级。2024年5月5周日下午,小李与小刘相约在学校操场上打羽毛球,两人组成一组,其他两人组成另一组,开展双打比赛。
在比赛过程中,小李站在小刘身后,小刘在接对方发射的羽毛球时,不慎将羽毛球拍击打在小李面部,造成小李眼镜镜片碎裂划伤角膜。事发后,小李前往医院就诊,经诊断结果为角膜裂伤,小李为此花费医疗费等各项费用1万余元。
责任承担惹争议
小李因与小刘协商未果,为此将小刘诉至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赔偿费用19000元。
法庭受理该案后进行了调解,但小刘小李争执不下。
调解补偿化干戈
眼看矛盾激化,法官助理分别与小李、小刘进行沟通,询问双方事发时的情形。综合研判案情后,两名助理决定采取"背对背"调解方式,首先向小李阐述了《民法典》中关于"自甘风险"条款的相关规定。本案中小李与小刘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相约打羽毛球,属于自愿参加体育活动,小刘在打羽毛球过程中的挥拍行为属该类运动的正常技术动作,且不存在明显违反比赛规则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小刘为故意或重大过失,故小刘在法律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助理又与小刘进行了沟通,向其讲明无论其是否负有责任,小李眼睛受到伤害是事实,对今后的学习和生活可能也会造成影响,考虑到双方都是学生,又是同学关系,继续诉讼的成本只会越来越高。经过反复沟通,小刘出于对小李的关心,最终同意给予小李3000元补偿,双方就此达成了调解协议,消除了分歧。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对"自甘风险"做了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官提醒
竞技体育运动不同于一般日常活动,参与者主要目的为获取胜利,此类运动具有激烈对抗性、人身危险性的特点,对参与者自身身体素质、临场反应能力、技术动作等均有要求,参与者均处于潜在危险中。
如果您也是此类体育运动爱好者,建议您:
1、认知风险:在活动前充分了解此项活动的形式和特点,结合自身身体情况,合理预估活动风险;
2、遵守规则:始终遵守法律规定和安全指南,尽到注意义务,以减少不必要的风险。
3、增强意识:妥善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有效预防或避免危险情况的发生。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