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原始记录错误如何正确修改?这些规范需谨记
实验室原始记录错误如何正确修改?这些规范需谨记
实验过程中,原始记录的准确性和规范性至关重要。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原始记录出现错误的情况时有发生。那么,实验室原始记录错误应该如何正确修改?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探讨实验室原始记录修改的相关规范和注意事项。
案例引入
某检验机构因一份检验报告卷入诉讼案件。在查阅存档资料时,办案人员发现原始记录中的关键数据有过划改。尽管更改前后的内容清晰可见,但办案人员对是否属于篡改或存在隐情提出质疑并展开调查。这一案例揭示了一个重要问题:实验室原始记录的修改并非想象中那么简单。
现行规定与现实挑战
根据《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CNAS-CL01)和《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27025-2008/ISO/IEC17025 2005)规定,当记录中出现错误时,应以划改方式予以更正。然而,这种简单划改的方式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带来风险。
原始记录的“重复”与“再现”
检验记录的“重复”和“再现”作用在理论上是理想状态。现实中,当样品状态改变或样品已灭失时,真正意义上的“重复”和“再现”是不可能实现的。因此,原始记录的重复和再现作用,其实只是、也只能是一个相对的概念,而且还必须基于信息真实性这一前提。
划改的“普适性”和“唯一性”
按照有关准则和标准的规定,当记录中发生误记时,应以划改的方式予以更正。然而,现实工作中很可能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况:即发生误记的检验观测指标的正、误两个数值所导出的恰好是两个不同或相反的检验结果或结论。那么,这样的情形下,采用直接在记录上划改进行更正的方式是否妥当?——从此典型特例,我们可以比较容易地发现其中存在的风险和隐患,但对于本就应严谨而规范的检验机构来说,潜在的风险隐患其实并不仅限于类似这样的特定情况。
因此,在对此准则和标准条款的理解上,我们应该避免偏执和教条,虽然其中也并未明确对误记信息更正的其它方式,但更具合理性的理解应该是,当误记信息适于直接在记录上更正时,应采取划改的方法进行。但在某些情况下,如当误记和更正后的两个数据所导出的是两个不同或相反结果时(应不仅限于此),则不能采用直接划改的方式。
因此,并非记录中的所有信息均适用于(直接)划改,划改也并非普遍适用。
对记录信息更改规定的完善
为了合理而有效地规避和降低风险,免除不必要的麻烦,同时进一步提高检验记录的规范程度和工作质量,检验机构应该在全面深入地理解掌握有关准则和标准的基础上,针对并结合自身现实情况和管理需要,对现行体系文件进行查缺补漏和修改完善。
在检验原始记录中,通常包含有样品(标识)信息、观测结果、方法步骤、导出过程和判定结论等多种信息,而这些信息对检测结果和判定结论的关联及影响程度也都不尽相同。因此,检验机构首先应依此对检验记录中的信息进行识别和分类。
一般情况下,如检测观测值等对于检验结果和判定结论有直接影响的第一手数据,尤其是当正、误信息存在本质区别(如不属同类的样品名称、不同的检验依据、对应不同要求的样品等级和规格型号、不相一致的结果结论等)、或可能导致不同(或相反)结果和不同的理解时,误记信息就不得以划改方式更正。换句话说,(直接)划改只适用于不影响检测结果和结论、或不致引起不同理解和发生歧义的信息,如某些样品信息、检验过程步骤、计算过程的中间数值等。
既然某些情况下和某些误记信息不适用直接划改,那么对误记信息的更改显然就不应仅只限于划改一种方式。此时,检验人员就应该对检验记录进行重新整理。应该强调的是,检验原始记录的重新整理必须遵循“当时进行”的原则。
另外,检验记录的规范和整洁程度,也代表着检验机构的形象,更体现了检验人员的工作态度与工作质量。因此,检验机构应本着严格要求和持续改进的态度和精神,对(同一份)记录中允许出现的错误信息更改次数做出限制规定,要求检验人员在记录错误信息数量超过规定时,应对检验记录重新进行整理。
按照准则及标准规定,检验信息应在检验发生的当时进行记录,不允许事后补记或追记,错误信息的更改也应该在发生的当时进行。因此,这里所讨论的更改不适用于检验已结束和报告已发放的存档记录。
检验记录的更改应遵循“谁出错,谁更正”的原则,由记录者本人实施,不得由他人代替。虽然工作中难免出错,但不出和少出差错,是检验人员的当然责任,也是检验工作质量控制的原则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