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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紧急联系人与担保人有何区别?一文读懂法律责任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贷款紧急联系人与担保人有何区别?一文读懂法律责任

引用
1
来源
1.
https://www.66law.cn/laws/2883440.aspx

一、贷款紧急联系人有风险吗

紧急联系人仅仅作为贷款当事人的备用通讯方式之一,并不负有任何具体责任。相比之下,贷款担保人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紧急联系人与贷款担保人之间存在显著区别,前者无需为还款事项提供担保责任。关于紧急联系人的职责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首先,紧急联系人仅作为贷款当事人的备用通讯方式之一,并不负有任何具体责任;其次,尽管紧急联系人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但贷款担保人却必须履行其应尽的法律义务。

紧急联系人与贷款担保人在性质上亦有所不同,后者需对还款事项提供担保责任。最后,保证期间是指确定保证人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特定时间段,在此期间内,保证责任不会出现中止、中断或延长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贷款紧急联系人是担保人吗

贷款的紧急联系人并非担保者。当贷款机构无法正常联系到借款方人士,紧急联系人负责协助联系和寻找借款方人士,然而,这并不等同于他们须要承担相应的还款法律责任。

实际上,紧急联系人的资料往往是由借款方人士自行提供,并且在许多情况下,紧急联系人可能并未意识到自身已经成为此项联系人之列,银行方面亦会對这些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这种所谓的“义务”既非法律规定,亦非双方事先约定,对于紧急联系人而言,其并无任何约束力可言。

相较之下,担保者的角色则截然不同,他们必须在贷款人未能按期履行债务之时,依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相应责任。举例来说,在一般的保证方式中,担保者有权在债务人的财产经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之后,仍然无法履行债务之前,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形下,担保者需与债务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担保者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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