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费95次的“免费高速”能否逃脱法律制裁?法院判了
逃费95次的“免费高速”能否逃脱法律制裁?法院判了
在广西钦州市,两名男子通过各种手段逃缴高速公路通行费95次,累计金额2.8万余元。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江某洋、江某海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各处罚金5000元。
图片来源于网络(侵删)
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江某洋、江某海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各处罚金5000元。江某洋、江某海为其偷逃高速公路过路费的行为,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基本案情
江某洋、江某海系兄弟关系。2022年开始,江某洋从事出租车司机业务,其在抖音上看到关于如何在高速路上屏蔽OBU(车载单元)、ETC(电子收费系统)的方法后和江某海商量用此方法做钦州至广东的拉客生意。2023年1月至2024年1月期间,江某洋伙同其兄江某海,通过采用互换OBU或者ETC设备、尾随其他车辆过站、使用槟榔袋子、牛奶盒、饮料盒子等物品屏蔽OBU或者ETC设备等三种方式偷逃产生的高速公路过路费。然而,正是这种对规则的轻视和对利益的贪婪,为他们日后的困境埋下了伏笔。2024年1月19日,民警将江某洋、江某海抓获,两人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经查明确认,2023年1月至2024年1月,江某洋、江某海两人驾驶的两辆出租车共计逃费95次,累计金额高达2.8万余元。案发后,江某洋、江某海已将所逃费用2.8万余元退还给广西新发展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江某洋、江某海偷逃高速公路过路费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江某洋、江某海具有坦白、签字具结认罪认罚、全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等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法理评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中,江某洋、江某海两人因通过采用互换OBU或者ETC设备、尾随其他车辆过站、使用槟榔袋子、牛奶盒、饮料盒子等物品屏蔽OBU或者ETC设备等三种方式偷逃产生的高速公路过路费95次,诈骗金额2.8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法院结合两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等,对他们作出上述判决。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