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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如何保障自己的探望权?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离婚时,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如何保障自己的探望权?

引用
澎湃
1.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7302018

在离婚案件中,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往往是父母双方争夺的重点,而探望权的约定却常常被忽视或简单处理。实际上,一个明确合理的探望权约定对于保障离异家庭中子女的身心健康至关重要。本文通过分析多个上海市的裁判案例,为您详细解析如何在离婚协议中合理约定探望权。

案例分析

让我们先来看看上海市的几个相关裁判案例:

  1. (2021)沪0112民初10851号
  • 诉请:原告请求每周探望一次,每次一天;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期间享有与子女共同相处一半时间的权利。
  • 判决:原告何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周六9时至18时(除暑假假期)对婚生子陆小某实施探望权,探望交接地点为被告陆某住所地,被告陆某有协助义务,至陆小某18周岁时止。
  1. (2021)沪02民终529号
  • 诉请:原告请求每月单周周六9时至周日14时(寒暑假除外),寒假假期首日9时至第十日14时,暑假假期首日9时至第二十日14时对女儿陈某行使探望权。
  • 判决:(1)原告每月探望两次,具体为每月第一、三周的周六9时至孩子住处接走,次日14时送回;(2)寒假期间探视8天;(3)暑假期间探视20天。
  1. (2023)沪0118民初8824号
  • 诉请:原告请求每月探望袁默菲二次,即每月双周的周五下午从学校接走,至当周周日下午五点送回。
  • 判决:原告徐某自2023年5月起,每月双周的周五下午17时接走袁默菲,当周周日下午17时送回。
  1. (2020)沪0104民初30632号
  • 诉请:原告请求每周六上午九时至周日晚十七时;暑假每年7月15日上午九时至当年8月15日晚十七时;春节特定年份的除夕前三日上午九时至正月初六晚十七时止。
  • 判决:原告劳某1自2021年2月起,每月双周可探望劳某2一次;时间和方式为:每月双周的周六上午九时至晚上十九时,由原告劳某1自行至被告王某某住处探望劳某2;被告王某某应履行配合义务。
  1. (2020)沪0104民初30637号
  • 诉请:要求每周五放学至周日18时可探望;要求在元旦第一天、春节除夕至初二、清明节第一天、劳动节三天、端午节第一天、中秋节第一天、国庆节第一天至第三天可探望。
  • 判决:姜1可自判决生效之月起,于每周周五17时至周六17时探望姜某2,由姜1负责接送,贾某1有协助义务。
  1. (2020)沪0112民初35755号
  • 诉请:请求每周探望一次,每月单周六上午8点接走,当日18点送回;每月双周周六下午17点接走,隔日17点送回;暑假期间住在原告家中20天;寒假期间住在原告家中10天等。
  • 判决:原告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第一周、第三周的星期天上午9时起至当日下午19时止,对原告徐某与被告潘某之女徐绽莲行使探望权,探望交接地点为徐绽莲的住所地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它地点,由原告徐某负责接送,被告潘某有协助义务。
  1. (2020)沪0112民初34170号
  • 诉请:请求每月探视两次,时间为每月第一周和第三周的周五下午15时至下周一早上8时。
  • 判决:原告吕1自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的第一、第三周周五下午15时至下周一上午8时对儿子吕某2实施探望权,探望交接地点在被告汪某某的居住地,被告汪某某有协助义务。
  1. (2019)沪0106民初53176号
  • 诉请:请求每月探望孩子张小某二次,每月第一及第三个周六上午八点接孩子回原告处,周日下午八点送回。
  • 判决:原告茅某某对原、被告双方所生之子张小某可每月探望一次,具体探望方式: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最后一个周日上午9时由被告张某或第三人张大某、阮某将张小某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公园东门交由原告茅某某探望两小时(9:00-11:00)。被告张某或第三人张大某、阮某负有协助义务。

律师建议

结合上述案例以及实践中的亲办案例,关于探望权,建议在《离婚协议》中明确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 探视时间约定
  • 原则上,一般是一个月两次,一次1-2天左右。寒暑假期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额外要求长一点时间的探望甚至共同生活的时间。
  • 如果是协议离婚,也可以约定一周一次,甚至可以一并约定其他法定假日(如五一、十一等)的探望时间。
  1. 探望方式约定
  • 探望一般有两种方式:
  • 看望式探望: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到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家中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地点看望孩子。这种方式持续的时间比较短,孩子也并未脱离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监护范围,探望孩子的一方跟孩子的联系和沟通不够密切。
  • 逗留式探望: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在约定或裁判文书确定的时间内,将孩子接走并按时将孩子送回的方式。这种方式相处时间较长,使得探望权人可以与子女进行更加深入的互动和交流。
  • 如果是协议离婚,建议也约定清楚是不直接抚养的一方上门接送孩子、直接抚养的一方接送孩子,还是双方在指定的地点交接孩子。
  1. 探望调整约定
  • 主要有两种情况:
  • 第一种,法院判决探望时间及方式后,随着孩子长大或双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发生变化,双方可以协商签署书面的协议,变更判决约定的探望时间及方式;
  • 第二种,双方协议离婚且父母双方关系还比较友好的情况下,可以约定比较灵活的探望时间及方式,如约定“男方/女方提前沟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探望孩子”、“一方因工作出差等原因导致无法按照约定探望的,可以顺延至下周周末”等等。
  1. 明确不配合探望的情形及相应的违约金(适用于协议离婚)
  • 可以针对抚养子女一方不配合探望的情形(比如直接拒绝、给孩子在探望时间内报满兴趣班等)进行明确约定,同时约定违约金条款,增加对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约束力及震慑力,减少不配合探望的情况发生。

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血缘关系而形成的情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变化,因此,离婚时,父母双方应最大限度降低因离婚对孩子所造成的伤害,我们也呼吁:双方虽已离婚,但孩子是无辜的,希望父母双方及其家人在探视问题上多考虑、多关注孩子的感受和身心健康,在家庭方面为了孩子的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不要将对彼此的恨带到孩子身上,去为难孩子。

法律参考

  • 《民法典》

  •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 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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