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贪念作祟行盗窃,法律严惩不姑息
【典型案例】贪念作祟行盗窃,法律严惩不姑息
2022年11月至2023年2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与被害人贺某某的男女朋友关系,多次盗窃贺某某家中的现金和贵重物品,涉案金额高达2万余元。近日,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相应刑罚。
案件回顾
2022年11月,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贺某某以男女朋友关系交往。在交往过程中,刘某某发现贺某某家衣柜中存放着现金,并得知了存放备用钥匙的地方。于是,刘某某趁贺某某不注意时拿走了一把备用钥匙。
从2022年11月至2023年2月10日,刘某某趁贺某某不在家时,利用之前盗窃的备用钥匙打开贺某某家门,先后7次进入贺某某家中盗窃。具体盗窃物品包括现金人民币17960元,以及金戒指1个、金项链1条、金手链1条。刘某某将盗窃的金饰品售卖所得人民币5765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贺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判决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且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刘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说法
金钱虽好,但取之要有道。通过违法手段获取钱款的行为,不但触犯刑法,而且在消费时还会伴有心虚、惶惶不安的情绪,反而得不偿失。莫不如清清白白做人,老老实实挣钱,用自己的双手去换取自己想要的一切,这才是我们要秉持的做人准则。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