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雨引发的法律纠纷如何处理?这些案例带你了解
暴雨引发的法律纠纷如何处理?这些案例带你了解
近期,多地遭遇强降雨天气,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问题引发关注。本文通过三个真实案例,详细解析了暴雨天气下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及处理方式,包括车辆发动机进水保险理赔、地下车库被淹责任划分以及施工导致果园被淹赔偿等问题,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参考价值。
案例一:暴雨致车辆发动机进水受损,车主诉保险公司理赔获支持
基本案情:
王先生名下汽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车损险。某日夜间,恰逢暴雨天气,王先生驾驶被保险车辆在路上行驶时,车辆因发动机进水导致无法行驶。王先生通知保险公司车辆需要维修,并申请赔偿。该车辆产生修理费用15万余元。
保险公司支付了大灯费用等3万余元,但以王先生未投保发动机涉水损失险为由,不同意支付发动机维修费用。保险公司表示,“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属于合同免责条款,投保时已尽到提示义务。王先生遂诉至法院,请求保险公司理赔发动机维修费用11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双方订立的保险合同约定因暴雨等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同时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又约定发动机进水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不负责赔偿,保险责任条款和免除责任条款相互矛盾。依据《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本案中,王先生驾驶涉案车辆在暴雨天气条件下行驶,依据鉴定结论,暴雨与发动机损坏存在因果关系。当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条款同时存在且出现不同解释时,保险公司并未对此情形下的责任免除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特别是被保险机动车发动机进水导致发动机损坏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明确说明,因此保险公司不能援引免责条款免除其保险赔偿责任,王先生因此次保险事故而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付。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王先生车辆维修损失11万余元。
法官提示:
2020年9月19日起正式实施的《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将原需单独附加的发动机涉水险、全车盗抢险等保险责任纳入车损险范围。根据车损险的相关规定,因为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机动车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赔范围内的,都可以依照约定进行赔偿。其中在自然灾害方面,赔偿范围里包括了冰雹以及雷击、暴雨、洪水等多项常见的自然灾害现象。
在此提示,如车辆因暴雨等天气发生损失,应及时拨打保险公司报案电话,确认是否投保有关保险,并在工作人员指引下办理后续理赔事项。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因暴雨等自然灾害造成的车辆损失均能获赔。若车辆涉水行驶中发生熄火,但驾驶人仍二次启动导致发动机遭受二次破坏的,二次损坏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案例二:暴雨导致地下车库被淹,开发商、物业按过错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王先生夫妇是某小区业主,承租了小区地下车库车位。后因多日连续降雨导致车库进水,车辆被雨水浸泡。王先生认为,车库被淹是存水无法及时排出造成的,小区物业公司未能及时提醒业主转移车辆,没有尽到管理职责。此外,房地产公司建设的车库存在缺陷,也应承担一定责任。于是,王先生夫妇将物业公司和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辆损失及维修工时费等各项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之一是暴雨之于车库被淹是否构成不可抗力,这需要考察各方当事人是否尽到最大努力,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避免车库被淹,而损害后果仍然发生。本案中,案涉车辆被淹是由多方原因造成,所以暴雨不构成不可抗力。
物业明知案涉车库处于低洼地势且比邻车库曾经因降雨被淹,在事发前气象部门多次发布暴雨预警的情况下,没有对原告车库采取任何防范措施,也未通知业主及时挪车,发生事故时未及时进行施救,导致损害发生,故对本次事故具有过错。房地产公司作为车库的建设方,设置的排水沟未接入市政雨水系统,而且车库所处地势低洼,雨水在漫过排水沟后无法自然排出,与车库被淹有直接因果关系,对事故具有明显过错。此外,原告作为车库使用者,明知自身车库处于低洼地势且比邻车库曾因降雨被淹,应当预见车辆被淹风险,但未及时将车辆挪至安全地带,亦具有过错。法院根据各方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最终判决房地产公司承担40%责任,物业公司承担20%责任,原告自身承担40%责任。
法官提示: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日常生活中,若降雨的雨量和强度已超出正常预见范围,物业公司已经采取了一切措施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那么构成不可抗力,物业无需担责。若物业公司并未尽到最大努力避免暴雨损害后果的发生,那么不可抗力无法成立,物业公司仍应承担一定责任。
在此提示,物业公司作为提供物业服务方,在应对暴雨等极端天气时,应当进行广泛预警,采取预防措施,对地下车库抽水系统及时检修维护,事故发生后进行积极有效的施救,如排水、拖车等,尽最大努力降低或者避免一切不必要的损失。
另外,开发商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应按照国家标准规范施工。如果由于排水设计或者施工不当导致车库出现排水问题,造成业主财产损失,开发商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作为车主,也要有一定自我保护义务,比如关注天气预报、购买相应保险、及时转移车辆等,避免财产受到损失。
案例三:建桥墩导致河道排水受阻果园被淹,责任方被判赔偿50%果树损失
基本案情:
李先生在某村经营果园,该果园北侧是一条河,平时河水较少。某建设公司承接了该地互通立交工程,工程位于李先生果园东侧并横穿河床,公司在河床中央建起两个水泥桥墩(横测宽度约3米),北侧与陆地联通。
后受台风及冷空气共同影响,该区域普降大暴雨,局部特大暴雨。河水通往下游时遇桥墩阻滞,河水越出河岸涌进李先生的果园,园内积水严重,无法排出,致使大量果树死亡。经鉴定,李先生受损果树经济损失为2289720元。于是李先生起诉要求该建设公司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截至事故发生时,公司对涉案施工现场尚未交工,仍具有管理职责。由于该公司未及时清理施工堆积的河道淤泥,导致河道受阻,河水在建桥墩处漫堤后淹没果园,致使李先生果园受损,故公司应对李先生的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另因暴雨雨量过大,果园地势较低,故暴雨也是果园受损的原因之一,应相应减轻建设公司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结合暴雨灾情及建设公司的过错程度,判定建设公司对李先生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
夏季汛期来临,相邻不动产之间应确保排水通畅,相关主体切莫擅自更改排水通道或堵塞排水管口,否则因排水不当致使他人受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生活中,除直接的违法行为会侵害他人权益外,未及时履行先行行为所产生的义务,也存在着侵权的风险。比如,检修道路未复原井盖导致行人受伤等。尽管先行事实行为本身并不违法,但因该行为存在安全隐患,行为人应预见到隐患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并有义务积极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损害发生。尤其在暴雨、强风等恶劣天气下,更应提高防范和注意义务,自觉排查安全隐患,避免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