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网约车停运损失案件关键“三步曲”
审理网约车停运损失案件关键“三步曲”
随着移动支付的完善发展,网约车日益增多。网约车因交通事故无法运行时,势必产生停运损失。该类案件虽然金额不大,但涉及多方主体、保险免责和损失金额认定,成为审理难点。本文结合审判实际,谈谈在处理网约车停运损失时的办案思路。
区分停运损失和误工损失
明确的诉讼请求是案件审理的前提和基础。网约车的营运需要通过互联网上的预约平台进行,乘客通过网约车平台进行约车,并通过移动支付方式向网约车平台支付运费,网约车平台再按照约定的分成比例将营运收入在网约车平台、网约出租车所有人、网约出租车驾驶员之间进行分配。
当网约车因交通事故停运时,网约车驾驶员因事故受伤,治疗和休息期间无法正常工作而产生的收入损失系误工损失,属于人身损害的法定赔偿项目。而网约车所有人因网约车受损修理,车辆无法营运产生的损失为营运损失,属于财产损失的法定赔偿项目。部分权利人在诉状和庭审中,未能正确区分两类损失,未能对其主张的损失项目性质予以明确,承办法官应主动释明权利类型之间的区别,引导权利人明确权利类型。
区分合法收入和非法收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道路交通事故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需注意的是,法律仅支持合法的营运收入。承办法官应通过营运证、运输证、驾驶证等证件着重审查车辆及驾驶员是否具有营运资格等,营运是否合法合规,从而确定合法有效的停运损失。
确定损失赔偿义务主体和损失范围
一般来说,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应由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若侵权行为人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则可由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但停运损失系间接损失,目前大部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条款均将停运损失列为保险公司免赔项目。该条款属于保险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就是否对投保人尽到明确提示和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证明的责任。承办法官应结合保险条款、投保单、免责事项告知书等证据着重审查保险条款的送达、提示和说明情况,从而确定权利赔偿义务主体。
网约车停运损失范围即损失的具体金额取决于车辆事故前营运收入标准和停运时间。关于停运时间,一般以车辆实际修理时长为准。承办法官应着重审查车辆维修清单、维修证明、车辆交付手续等证明实际维修天数的证据。对于双方对维修时间存在争议的,应仔细核对实际维修项目与车辆损坏项目,必要时向维修机构进行核实,以排除当事人故意拖延等情形。关于收入情况,应综合考虑权利人的营运成本、营运能力,着重审查网约车平台上的营收流水、营收流水银行详细清单等。
本文原文来自宜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