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网购买到假货,如何运用“退一赔三”维权
以案释法:网购买到假货,如何运用“退一赔三”维权
如今,网络购物已成为日常生活中常用的消费方式,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现象。部分电商存在价格欺诈、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按时发货及售后服务不到位等行为。近日,月湖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网购乐器而引发的纠纷。
案情简介
李某在某电商平台网站购买“正品原装雅马哈中音萨克斯”一件,花费3379元。商家张某将该萨克斯通过快递运输至李某指定地址,李某收到了该萨克斯乐器。该萨克斯上有“YAMAHA ”的标识及标有“YAMAHA ”的说明书。后李某在使用过程中发现音质不好,认为是假货,遂联系商家张某,询问该萨克斯是否为原装进口。商家张某始终不作正面回应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乐器为日本原装进口。后双方对退货退款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张某退还货款3379元并支付价款三倍的赔偿金即10137元。
法院判决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李某在张某开设的网店购买“正品原装雅马哈中音萨克斯”,并支付货款,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张某明知其出售的萨克斯并非原装进口的正品,但仍在网店中以正品商品进行售卖,应认定张某在销售的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法院判决张某退还李某货款3379元并赔偿李某10137元。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即是针对经营者违反诚信的欺诈行为专门设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消费者并不清楚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得三倍赔偿。
适用“退一赔三”条款需满足以下条件:
1.交易对象必须是生活消费商品或者服务。维权主体必须为消费者,因此,“职业打假人”因其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目的并不在于生活消费,故其据此主张“退一赔三”不属于保护的范围。
2.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存在欺诈行为。若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以欺诈手段,使消费者难以获取到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以至消费者做出违背其真实意思的判断和行为,则应认定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
3.消费者因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而受到损失。消费者因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已经支出了相应价款或费用,可认定为遭受了损失,而对于损失的大小,并未进行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