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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税四期下,电子税务局的18个风险预警指标!标!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金税四期下,电子税务局的18个风险预警指标!标!

引用
搜狐
1.
https://m.sohu.com/a/833721696_504622/?pvid=000115_3w_a

在大数据税控背景下,税务机关在稽查过程中始终把关精准。不存在能不能查的问题。就看税务机关愿不愿意查。

有朋友问:为什么公司业务有发票、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却仍被认为是增值税假发票?

事实上,在检查公司开具的假发票时,你检查的并不是发票!

为什么明明有合同、有和解,仍然被认为是虚假付款?

首先,税务部门认定,“虚开”增值税发票是指没有真实交易情况而开具增值税发票。合同和汇款记录只是证明业务真实性的证据。是否有真实业务是判断是否“虚假”的依据。

例如,A公司向B公司销售产品A,开具增值税发票,A公司与B公司签订A产品购销合同。B公司有一笔与A公司的这笔交易的汇款记录。

假设1:A公司没有A产品的采购记录

经认定,增值税发票因“货流不通”而虚开。除非B公司能够证明其确实从A公司购买了A产品,并且有该产品的提单、运单、仓储单和实物证明。否则,B公司取得的发票将无法被认可。如果B公司能够证明存在“商品流通”且交易真实,则A公司将承担采购该商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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