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被撞停运损失案:保险公司因过错被判赔偿
网约车被撞停运损失案:保险公司因过错被判赔偿
网约车因交通事故受损停运,产生的停运损失该由谁来赔偿?近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对这一问题给出了明确答案。
2023年9月17日,陈某驾驶小型汽车与郑师傅驾驶的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郑师傅的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应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某财保公司是陈某驾驶车辆的汽车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险的承保人。
因某财保公司未及时定损,郑师傅车辆实际维修天数是2023年9月19日至25日的7天时间。2023年10月13日车辆修理完工出厂,共停运26天。后因定损金额跟实际维修费用有差额,郑师傅、陈某及维修店多次联系某财保公司二勘均没有得到回复,导致延误取车。
某财保公司向郑师傅理赔了车辆的维修费用。因郑师傅具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质,事发时所驾驶的车辆也属于营运车辆,受损后维修导致车辆停运,双方对郑师傅主张的停运损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郑师傅将陈某及某财保公司诉至鼓楼法院。
争议焦点
陈某认为,郑师傅主张的停运损失费未扣除运营成本及休息日等完全没有营业额的天数,诉请停运损失费数额不合理。同时,某财保公司应就维修延误的天数承担停运损失的赔偿责任。
某财保公司认为,郑师傅主张的停运损失、延误期间的费用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保险公司定损和直接支付赔款到维修厂并非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定流程。保险公司接受被保险人的授权将车辆维修的赔款支付到维修厂仅是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提供的一项增值服务。客户可以选择自行付款后到保险公司理赔,也可以选择由保险公司提供直赔服务。因此,郑师傅的车辆在9月25号已经修好了,那郑师傅完全可以自行支付款项取车后再提起理赔申请或者主张赔偿。因此,案涉车辆维修完毕到实际提车期间的损失应当由郑师傅自行承担。
法院判决
鼓楼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本案郑师傅所诉的停运损失,因其所提供证据未能充分有效的证明其实际平均收入,且实际的停运损失须扣除必要的运营成本,故鼓楼法院结合本地营运车辆行业的相关标准,酌情按照平均每天350元来计算停运损失费,即本案停运损失费计为350元/天×停运天数26天=9100元。
车辆停运损失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车辆的损害,该车辆用于货物运输或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在被损车辆维修期间,车主因无法进行正常的运营活动而造成的经济收入减少。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计入交强险赔偿范围。商业三者险将停运损失列为保险责任免责项是保险业惯例,如保险公司已就停运损失免赔条款对投保人作出提示说明,则停运损失不在保险公司赔付范畴。
依据交警部门的认定,陈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故应对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停运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的特殊处在于,停运损失虽属于保险责任免除事项,但根据各方提供的证据及庭审辩述,可以认定,陈某自2023年9月28日开始便不断以某财保公司未及时跟进后续理赔相关服务进行投诉,但某财保公司直至2023年10月12日才对后续理赔事项进行妥善处理,故鼓楼法院认为,某财保公司应就2023年9月28日至2023年10月13日期间由于履行相关服务义务不到位,造成相关当事人额外扩大的停运损失部分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因此,陈某应赔付的停运损失费为350元/天×11天=3850元,某财保公司应赔付的停运损失费为350元/天×15天=5250元。
法官说法
根据保险业惯例,财产损失险的承保范围不包括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引发的间接损失,例如本案中被保险机动车因正常维修而产生的停运损失。本案法院裁判某财保公司承担部分停运损失,是基于保险公司过错。为了防止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等无法查明,所以在保险公司核定前,被保险人不敢轻易维修车辆或将维修车辆出车。虽然从理论上,被保险人为了防止损失扩大,可以主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即涉及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与损失程度等),但实践操作难度很大,而且由此产生的成本是否获得保险公司足额赔付,被保险人也不能确定。故因保险公司没有及时二勘,造成维修网约车延迟出车,相应延长的停运期间的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本案判决保险公司对扩大的停运损失部分承担过错责任,一是有利于引导保险公司诚实履约,保险标的遭受意外事故后,应依据事实、保险合同约定与《保险法》等法律规定,及时主动核定、通知与支付保险金,杜绝拖延理赔,甚至动辄将保险纠纷推诿给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这不仅增加了社会运行成本,也大大降低了保险公司的社会信誉,牺牲了整个行业的长远利益。全体保险公司应以本案为鉴,吸取教训,提高整个行业的自律和专业服务质量,规范保险公司有序经营,促进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二是充分发挥保险在分散被保险人风险、恢复其生产经营或提供其生活保障方面的积极作用,充分发挥保险“救危济困”的保障作用;
三是引导保险公司践行《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社会责任,通过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提供比法定义务更有效的理赔水平,将谋求保险公司长远利益与促进国家实体经济发展有效结合起来,为新时代发展提供有效保障。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