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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药剂不能用!畜牧水产养殖业禁用药物清单一览表!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这些药剂不能用!畜牧水产养殖业禁用药物清单一览表!

引用
网易
1.
https://www.163.com/dy/article/JJ9V6TTT05384CSX.html

随着养殖业的不断发展,药物使用管理成为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本文将详细介绍国家对畜牧水产养殖业禁用药物的相关规定,包括新标准与原标准的比较、术语变化、技术要求、检测结果判定等方面的内容。同时,还将列出详细的禁用药物清单,供养殖户参考。

根据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及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的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该标准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的增补版,两个标准配套使用,以下简称新标准),本文将介绍《新标准》及罗列出畜禽水产养殖禁用药物清单,供各位余杭养殖户在实际生产中参考。

一、新标准与原标准比较

术语的变化

增加了“残留标志物”的定义。

残留标志物(Marker Residue):指动物用药后在靶组织中与总残留物有明确相关性的残留物。可以是药物原形、相关代谢物,也可以是原形与代谢物的加和,或者是可转为单一衍生物或药物分子片段的残留物总量。

技术要求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1-2022),41种在动物性食品中限量标准的药物,主要为以下两种情况:

  1. 新增的兽药16种,97个限量值(见表2);
    其中,停用药物4种,即洛美沙星、诺氟沙星、培氟沙星和氧氟沙星为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292号中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的4种兽药。同CAC限量标准的药物5种。已发布过试行限量标准的药物7种。

  2. GB 31650-2019已经规定的兽药25种,新增了25个限量值;
    25种兽药是GB 31650-2019中规定产蛋期禁用药物,此次新增了对不同动物种类中的蛋组织制定了最大残留限量(见表3)。

四、蛋类、奶、蜂蜜及鱼类

更新内容

蛋:GB 31650.1-2022中靶组织为“蛋”的药物共29项,其中,补充GB 31650-2019产蛋期禁用药物限量25项,增加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292号规定的停用药物限量4项。虽然本次新增了在食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但并不意味着可以在食品动物或产蛋期中使用,仍要遵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292号及GB 31650-2019中的停止使用和产蛋期禁止使用的规定。临床上使用蛋鸡产蛋期或乳畜泌乳期禁用的药物,或在鸡蛋、牛奶中检出相关药物的残留,属于养殖环节超范围、不规范用药范畴。增修订停用药和产蛋期禁用药物蛋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停用药物、产蛋期不得使用药物的检出提供法定判定依据。

奶:GB 31650.1-2022中靶组织为“奶”的药物7项,其中,发布过试行限量标准的药物3项(氟尼辛 40 μg/kg、美洛昔康 15 μg/kg、马波沙星 75 μg/kg),增加停用药物限量4项(氧氟沙星2 μg/kg、诺氟沙星2 μg/kg、培氟沙星2 μg/kg和洛美沙星2 μg/kg)。

蜂蜜:GB 31650.1-2022中靶组织为“蜂蜜”的药物4项,增加停用药物限量(氧氟沙星5 μg/kg、诺氟沙星5 μg/kg、培氟沙星5 μg/kg和洛美沙星5 μg/kg)。

鱼类:GB 31650.1-2022中靶组织为鱼类“皮+肉”的药物7项,其中,增加停用药物限量4项(氧氟沙星2 μg/kg、诺氟沙星2 μg/kg、培氟沙星2 μg/kg和洛美沙星2 μg/kg)。

五、检测结果判定

  1. 对于需要制定限量的兽药根据药物在不同动物种类及靶组织的最大残留限量值进行判定:检测结果大于等于最大残留限量值判定为不合格,检测结果小于最大残留限量值判定为合格。

  2. 对于禁用药物或允许作治疗用,但不得在动物性食品中检出的兽药按照不得检出进行判定。注意4种停用的喹诺酮类兽药及25种产蛋期禁用的兽药在2023年2月1日前仍按不得检出进行判定,在2023年2月1日后按新标准中制定的最大残留限量值进行判定。

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发布,是对我国食品中兽残最大残留限量的补充,进一步健全完善了我国兽药残留标准体系,为停用药物、产蛋期不得使用药物的检出提供法定判定依据,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和促进进出口贸易提供重要技术支撑。

六、我国兽药禁用名录及标准汇总

(一)、国内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

  1. 禁用于所有食品动物的兽药(11类)
    (1)兴奋剂类:克仑特罗、沙丁胺醇、西马特罗及其盐、酯及制剂;
    (2)性激素类:己烯雌酚及其盐、酯及制剂;
    (3)具有雌激素样作用的物质:玉米赤霉醇、去甲雄三烯醇酮、醋酸甲孕酮及制剂;
    (4)氯霉素及其盐、酯(包括:琥珀氯霉素)及制剂;
    (5)氨苯砜及制剂;
    (6)硝基呋喃类:呋喃西林和呋喃妥因及其盐、酯及制剂;呋喃唑酮、呋喃它酮、呋喃苯烯酸钠及制剂;
    (7)硝基化合物:硝基酚钠、硝呋烯腙及制剂;
    (8)催眠、镇静类:安眠酮及制剂;
    (9)硝基咪唑类:替硝唑及其盐、酯及制剂;
    (10)喹噁啉类:卡巴氧及其盐、酯及制剂;
    (11)抗生素类:万古霉素及其盐、酯及制剂。

  2. 禁用于所有食品动物、用作杀虫剂、清塘剂、抗菌或杀螺剂的兽药(9类)
    去购买
    (1)林丹(丙体六六六);
    (2)毒杀芬(氯化烯);
    (3)呋喃丹(克百威);
    (4)杀虫脒(克死螨);
    (5)酒石酸锑钾;
    (6)锥虫胂胺;
    (7)孔雀石绿;
    (8)五氯酚酸钠;
    (9)各种汞制剂包括:氯化亚汞(甘汞)、硝酸亚汞、醋酸汞、吡啶基醋酸汞。

  3. 禁用于所有食品动物用作促生长的兽药(3类)
    (1)性激素类:甲基睾丸酮、丙酸睾酮、苯丙酸诺龙、苯甲酸雌二醇及其盐、酯及制剂;
    (2)催眠、镇静类:氯丙嗪、地西泮(安定)及其盐、酯及其制剂;
    (3)硝基咪唑类:甲硝唑、地美硝唑及其盐、酯及制剂。

  4. 禁用于水生食品动物用作杀虫剂的兽药(1类)
    双甲脒。

(二)、其他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

其他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5类40种)。

  1. 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 盐酸克仑特罗、沙丁胺醇、硫酸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盐酸多巴胺、西巴特罗、硫酸特布他林。

  2. 性激素 己烯雌酚、雌二醇、戊酸雌二醇、苯甲酸雌二醇、氯烯雌醚(Chlorotriansene)、炔诺醇、炔诺醚(Quinestml)、醋酸氯地孕酮、左炔诺孕酮、炔诺酮、绒毛膜促性腺激素(绒促性素)、促卵泡生长激素(尿促性素主要含卵泡刺激FSHT和黄体生成素LH)。

  3. 蛋白同化激素 碘化酷蛋白、苯丙酸诺龙及苯丙酸诺龙注射液。

  4. 精神药品 (盐酸)氯丙嗪、盐酸异丙嗪、安定(地西泮)、苯巴比妥、苯巴比妥钠、巴比妥、异戊巴比妥、异戊巴比妥钠、利血平、艾司唑仑、甲丙氨脂、咪达唑仑、硝西泮、奥沙西泮、匹莫林、三唑仑、唑吡旦、其他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

  5. 各种抗生素滤渣
    该类物质是抗生素类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三废,因含有微量抗生素成分,在饲料和饲养过程中使用后对动物有一定的促生长作用。但对养殖业的危害很大,一是容易引起耐药性,二是由于未做安全性试验,存在安全隐患。

国内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汇总表

参考文献:
《这些兽药不能用!养殖禁用药物清单!》安南农业农村
《建议收藏!这些兽药和药物在我国禁用!》科学养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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