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低楼层业主能否以不使用电梯为由拒交电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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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低楼层业主能否以不使用电梯为由拒交电梯费?
引用
澎湃
1.
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9700080
低楼层业主是否可以以不使用电梯为由拒绝缴纳电梯费?这是一个在物业管理中常见的争议问题。让我们通过一个具体案例,结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寻找答案。
基本案情
A先生是某小区二楼的业主,其称平时热爱健身,乘坐电梯没有自行爬楼梯方便快捷,所以平时不使用电梯,现物业公司要求其交纳电梯费,为此给A先生造成了困扰。
法官说法
首先业主对小区内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业主不得以其放弃对小区内共有部分的权利为由,拒绝履行其义务。电梯是建筑物的共有部分,电梯费属于对共有部分的维护、管理费用。电梯的运行服务不会因为住户不乘坐电梯,电梯的运行维护成本就明显降低,所以每一位住户都应当承担电梯费。其次,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是无需接受相关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则对业主的理由不予支持。综上,业主不能以不使用电梯为由不交电梯费。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第二百八十三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本文原文来自"平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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