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关于贷款新规44问答(33 11 固贷篇)
监管关于贷款新规44问答(33 11 固贷篇)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固贷办法》)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重要依据。本文整理了关于《固贷办法》的44个问答,涵盖固定资产投资范围、贷款条件、再融资、项目融资、贷款形式、还款安排、受托支付时限、资本金比例要求以及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贷款的适用规定等多个方面,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企业财务人员以及对金融监管政策感兴趣的读者提供参考。
1. 固定资产投资的范围如何界定?
答复:根据《固贷办法》第三条,凡是对固定资产进行的建设、购置和改造行为,均可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鉴于《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已于“三个办法”施行时同步废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解释口径》(刊载于2010年第28期《监管工作信息》)也不再有效。
《固贷办法》中的“固定资产”是广义上的固定资产,相关科目不仅限于会计准则中的固定资产。可理解为涵盖国家统计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的统计科目,且没有金额下限。
此外,实践中一些规模较小的固定资产建造和购置,如农业大棚建设、房屋装修、设备零件采买等行为,虽然属于固定资产投资,但鉴于其金额较小、期限较短,根据《流贷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于贷款金额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固定资产相关融资需求,可参照《流贷办法》执行。
备注:对本答复的具体理解可结合9月14日“流贷篇”问12的答复。据度娘说,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是可在生产中被反复或连续使用一年以上的生产性资产投资的统计。统计口径为:①住房,包括自用的或供他人居住的以及与住房相关的构筑物;②其他建筑物,包括除住房以外的建筑物,如厂房、桥梁、公路等; ③机器设备; ④培育资产,包括在一年以上的时间里能反复或连续用于生产其他货物或劳务的牲畜和树木; ⑤无形固定资产,包括生产中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矿藏勘探等。
《流贷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于贷款金额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固定资产相关融资需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此处的“以下”不含本数,另“参照”意味着统计按固贷,但全流程管理参照流贷进行。比如,农民A向银行借款45万元盖个冬暖夏凉的豪华猪舍,参照流贷管理就不用几证齐全(农业、卫生等主管部门有特别规定的除外)、自有资金一定要多少或者同比例到位了。
2. 借款人以非自有物业装修为用途,能否申请固定资产贷款?
答复:若借款人对非自有物业的装修,是为了借款人自身的经营使用等,则可申请固定资产贷款;若是为他人装修垫款,则不可申请固定资产贷款。
备注:结合9月14日“流贷篇”问12的答复,50万元以下的固贷可适用流贷品种。如施工方根据合同约定为他人装修需要垫款购买材料及支付工人工资等,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的,除非借款人按规定不能申请流贷,一般按流贷操作。此外,经营性物业贷款的用途也包括对物业的装修等,但根据人民银行办公厅、金监总局办公厅于今年1月联合颁布的《关于做好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的通知》,经营性物业贷款的借款人应当自己持有该物业,且应以承贷物业作为抵押品。
3. 新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已建成项目可以进行再融资。请问再融资融进的资金,可否用于偿还原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款?
答复:《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第四条中的再融资,指的是直接用于项目建设的继续融资,不包括用于对原有债务的偿还。
备注:《固贷办法》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固定资产贷款:
(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
(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
(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实务中,银行间的贷款置换可按有关监管规定执行。
4.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一)…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中,“已建项目”是否包括已经竣工备案的房地产项目?
答复:根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已建项目指的是已经建成或竣工的项目;固定资产贷款应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
备注:《固贷办法》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固定资产贷款:
(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
(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
(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另,根据今年1月人民银行、监管总局联合颁布实施《关于做好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的通知》,该贷款可用于承贷物业在经营期间的维护、改造、装修等与物业本身相关的经营性资金需求,以及置换借款人为建设或购置该物业形成的贷款、股东借款等,不得用于购地、新建项目或其他限制性领域。经营性物业贷款在发放前应明确贷款用途。2024年底前,对规范经营、发展前景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全国性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基础上,还可发放经营性物业贷款用于偿还该企业及其集团控股公司(含并表子公司)存量房地产领域相关贷款和公开市场债券。
经营性物业贷款从逻辑上属于固定资产贷款。
5. 《固贷办法》第十二条“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第(六)项规定“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用于支持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库中前期融资需求的固定资产贷款如何执行此款规定?
答复:固定资产贷款用于支持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库的,在符合国家项目资本金规定,完成项目立项手续,取得国家产业、环保、规划、施工和土地预审等管理程序后,可以用于支持项目前期融资需求。
备注:此处前期融资有点类似过桥贷款,本答复的前提是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库,具体项目应有明确依据或请主管部门确认。另外,监管在答复中只是说“可以用于支持项目前期融资需求”,如此,《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搭桥贷款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35号)中“搭桥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且不得展期”等规定是否还适用?智者见智吧。
6. 《固贷办法》中的贷款是否包括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其他信用支持形式?
答复:《固贷办法》中的贷款发放形式为资金发放,不包括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
备注:顾名思义,贷款就是贷款,区别于“授信”或“信贷”,信用卡业务也排除在个贷新规适用之外。
7. 如何理解《固贷办法》第二十五条中的“预定可使用状态”?
答复:固定资产建设的“预定可使用状态”,应遵循会计准则相关要求。
备注:《固贷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明确的还款安排。贷款人应根据固定资产贷款还款来源情况和项目建设运营周期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应实行本金分期偿还。贷款人应当根据风险管理要求,并结合借款人经营情况、还款来源情况等,审慎与借款人约定每期还本金额。还本频率原则上不低于每年两次。经贷款人评估认为确需降低还本频率的,还本频率最长可放宽至每年一次。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项目经营产生的收入还款的,首次还本日期应不晚于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满一年。
此处“预定可使用状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十三条,**大致有以下标准:
首先,实体建造或生产工作已全部完成或实质上已经完成。也就是说,固定资产已经做好了使用的准备,并且不再需要其他额外的资源支持。
其次,资产的设计要求、合同规定或生产要求必须与所购得固定资产相符或基本相符。也就是说,资产必须符合与之相关的设计规格和生产规格,以满足生产或销售需要。
第三,在资产的使用过程中,继续发生在该资产上的支出要很少或几乎不再发生。这意味着,使用该资产的成本应该已经全部考虑进去了,再无额外支出。
对于需要试生产或试运行的资产,在试生产或试运行的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生产和运转时,这些资产应被认为已达到预定可使用或销售状态。也就是说,当尝试使用资产,并且结果表明资产已可以正常使用时,才能认为资产实现了预定的使用目的。
如果资产分别完工,但必须等到整体完工后才能使用或销售,应在整体完工时停止将借款费用的资本化。这意味着,当各个部分的资产都完成时,整个资产才能实现最初的预期使用目标。
8. 《固贷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受托支付时限要求,是否包括当天?
答复:受托支付时限要求包括当天。
备注:《固贷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并应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贷款人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借款人、独立中介机构和承包商等共同检查固定资产建设进度,并根据出具的、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共同签证单,进行贷款支付。
贷款人原则上应在贷款发放五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因借款人方面原因无法完成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在与借款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最迟应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外支付。因不可抗力无法完成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确定合理的支付时限。
对于贷款资金使用记录良好的借款人,在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范围内,出现合理的紧急用款需求,贷款人经评估认为风险可控的,可适当简化借款人需提供的受托支付事前证明材料和流程。贷款人应于放款后及时完成事后审核,并加强资金用途管理。
也就是说,此条“受托支付”的五或十个工作日包括借款进入借款人账户的当天。比如,今年8月1日银行将款项划入借款人账户,3日和4日是周六周日除外,五个工作日就是8月7日前,当然存款利息该咋算咋算。
9. 项目实际投资超过原定投资金额,贷款人经重新风险评价和审批决定追加贷款的,应要求项目发起人配套追加不低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投资。若原投入的项目资本金比例已高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要求,贷款人是否还必须追加不低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投资?
答复:对原投资的项目资本金比例高于国家规定最低比例的情形,若追加贷款,仍需要求项目发起人配套追加不低于国家规定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投资。
备注:《固贷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项目实际投资超过原定投资金额,贷款人经重新风险评价和审批决定追加贷款的,应要求项目发起人配套追加不低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投资。需提供担保的,贷款人应同时要求追加相应担保。
据此,监管的意思是资本金比例不能按项目打统账,感觉不太吻合“风险为本”的套路。
10. 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如何适用《固贷办法》等规定?
答复:根据《固贷办法》第五十七条和《流贷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采矿权等其他无形资产办理的贷款,可根据贷款项目的业务特征、运行模式等参照《固贷办法》执行,或适用《流贷办法》。
一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判断具体贷款业务参照《固贷办法》或是适用《流贷办法》。
二是该条规定的为无形资产办理的贷款,既可以用于研发,也可以用于直接购买。
三是该条款中的“等其他无形资产”为等外等,凡是风险可控、符合相关要求的无形资产,银行业金融机构均可提供贷款支持。
备注:《固贷办法》第五十七条:对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采矿权等其他无形资产办理的贷款,可根据贷款项目的业务特征、运行模式等参照本办法执行,或适用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相关办法。
《流贷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采矿权等其他无形资产办理的贷款,可适用本办法,或根据贷款项目的业务特征、运行模式等参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据此,因为知识产权、采矿权等无形资产均是“软”资产项目,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流贷管理对借款人和贷款人更加友好。
此外,'等内'和'等外'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对'等'字的理解和应用上。'等内'指的是列举的事项仅限于列举的范围,而'等外'则是指与所列举事项类似且满足法律规定要件的其他事项,也适用列举事项的规定。比如,数据资产现在已基本定性为知识产权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