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八妇女节”,女性权益该如何得到保障?
“三八妇女节”,女性权益该如何得到保障?
三八妇女节,又称为国际劳动妇女节,是每年的3月8日,旨在庆祝女性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等领域取得的成就,并倡导性别平等。在这个特别的日子里,让我们一起了解和关注女性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年一度的三八妇女节再次到来,关注妇女权益,保护维护妇女权益,是我们共同的社会责任。
以下这些关于3·8妇女节法律知识,女性朋友100%要知道~
女性权益的根本性保护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所有法律制定的依据,《宪法》的规定为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提供蕞根本的法律依据。
《宪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正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万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部。
《宪法》第四十九条: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带老人、妇女和儿童。
女性权益的专门保护
毕竟男女存在一定的差异,为最大限度的消除这一差异,我国单独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便保障女性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女性在社会中的作用。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妇女在正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壹切形式的歧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女性从事劳动权力的保护
《劳动法》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第五十二条:企业职工一万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女性人身权益的保护
《反家庭曝力法》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曝力或者面临家庭曝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五条: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曝力的,应当给的特殊保护。
女性婚姻权益的保护
女性在婚姻家庭中享有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结婚自愿、知情权、人身财产安全、对子女平等的监护权、有权获得夫妻共同财产等各种权利。在《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中有较为详细的规定,就不一一列举。
女性在农村土地承包中权益的保护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十一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五十七条:发包方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营造关爱妇女、尊重妇女的
友好社会环境
需要我们每个人的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