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物保和人保并存时,保证人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当物保和人保并存时,保证人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在涉及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并存的法律关系中,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如何承担保证责任?本文通过一个具体案例,详细解析了这一法律问题,并提供了法官的专业解读和建议。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28日,某银行与A公司签订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790万元,贷款用途为归还借款。同日,某银行与A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A公司以其机器设备为抵押,担保上述债权。
当日,某银行与B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与刘某、陈某签订《特别担保合同》。在这些合同中均约定:在A公司未履行债务时,某银行均有权要求B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无需先行行使其他担保权利,也无需先行主张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
合同签订后,某银行向A公司发放贷款790万元。之后,A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利息,某银行提起诉讼。
另查明,因疫情影响,A公司业绩受到影响。A公司在未告知某银行的情况下,擅自将抵押的机器设备变卖。
裁判理由
某银行与A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合法有效。某银行依约向A公司发放贷款后,A公司未按约定归还贷款本息已构成违约,某银行有权宣布贷款本金全部到期并要求A公司立即偿还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费用。
某银行虽与A公司签订有《最高额抵押合同》,但A公司已将机器设备变卖,抵押物已被处置,某银行请求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已不现实。
某银行与B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与刘某、陈某签订《特别担保合同》,约定其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关于其承担保证责任的顺序和范围: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本案中,某银行与B公司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中对实现担保物权顺序做了明确约定的情形,应尊重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按照合同约定实现债权。
第二,关于担保范围,《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第四百零九条规定,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本案中,虽然A公司已将抵押物变卖,但某银行的抵押权依旧存在,某银行可行使追及权,某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并未放弃该抵押权,担保人不存在免除担保责任的情形,故B公司仍应对全部借款、利息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承担担保责任。
综上判决,A公司偿还某银行贷款790万元及利息,B公司、刘某、陈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A公司追偿。
法官说法
同一债权上既有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保证人提供的保证,在此情况下,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应先就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实现不了部分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如果债权人与保证人签订的保证合同中对如何实现债权和担保范围有明确约定的,应按该约定执行。
特别提示:银行作为债权人,在债务人提供物的抵押时,因抵押不转移占有,银行应对该抵押物进行实时监管,以保障其抵押权的实现;债务人应诚实善意地履行义务,各保证人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应严格审查并全面理解合同内容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