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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引用
澎湃
1.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0253633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驾驶需有证,爱车买保险。交强险是车辆上路的必备险种,具有强制性,其先予赔付的制度设计对交通事故被侵权人及时获得救济具有重要意义。现实生活中,很多车主对为何购买交强险、如不购买交强险会有怎样的法律后果仍不清楚。近日,德州经开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看法官如何裁判。

案情简介

张某某无证驾驶鲁号三轮汽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沿路行驶时,其车与前方正在掉头袁某一无证驾驶的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接触碰撞,致使三轮载货摩托车乘车人袁某二甩出车厢,后被鲁号三轮汽车辗轧死亡,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确定张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袁某一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袁某二不承担事故责任。案涉机动车登记车主为刘某某,张某某系为刘某某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案涉事故,事故发生时,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协商无果后,受害人袁某二的亲属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0万元。

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后,主审法官认真审阅案卷材料,发现双方对事故责任认定及责任比例划分存在较大争议。庭审过程中,法官耐心听取双方陈述、细致分析证据材料,并主动与公安交管部门进行对接沟通,最终明确责任比例划分并在民事判决书中作出详细论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刘某某系涉案车辆的所有权人及劳务接受方,未依法投保交强险,驾驶人张某某在本次事故中造成的损害后果应由被告刘某某承担,刘某某应首先在应购买交强险而未购买的范围内承担交强险的有责赔偿18万余元,剩余金额按照责任比例赔偿原告。

法官说法

交强险是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必须投保交强险,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该保险制度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的经济赔付,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张某某在本次事故中造成的损害后果由刘某某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劳务接受方一定要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购买交强险,增加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分散因交通事故带来的风险,减少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相关法条

1、《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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