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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不实骚扰短信,何人需要担责?丨宝法案例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收到不实骚扰短信,何人需要担责?丨宝法案例

引用
澎湃
1.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9175631

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该案涉及一起虚假催收短信引发的纠纷,法院判决短信内容提供者和短信服务提供者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案情回顾

2023年10月20日,余先生手机收到一则来自【XX资产】的催收短信,内容为:“余,目前最新欠款:27911元,现申请特殊减免还9431元即可结清账户,提供结清证明。减免有效时间截止2023年10月21日上午10点。过期将永久取消此权益,并追责全款,追究其法律责任,详询**,退订回“T”。”余先生确认自己与“XX资产”无任何业务往来和债务纠纷。

经调查,该短信的发送号码归属某信息公司,而短信内容则来源于某科技公司。余先生认为两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遂将科技公司和信息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维权费用900余元。

图片源自网络

庭审中,信息公司辩称其具备合法资质,且短信附有退订选项,符合行业规范。科技公司未到庭应诉。法院追加“XX资产”运营者作为第三人,确认余先生在该平台无欠款记录。

法院判决

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科技公司未经余先生同意发送内容不实的催收短信,侵犯了其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信息公司作为服务提供者,在明知是催收短信的情况下未尽审慎审查义务,应与科技公司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余先生维权费用900余元。

法官说法

  1. 短信服务提供者和内容提供者的区别:根据工信部《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短信内容提供者是信息的发送方,而服务提供者则是提供基础网络服务的电信运营商。

  2. 未经同意发送短信的法律责任: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同意不得以短信等方式侵扰他人生活安宁。本案中,科技公司未经同意发送虚假催收短信,侵犯了余先生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3. 服务提供者的审慎义务:短信服务提供者应尽到审慎义务,避免非法短信对用户造成侵害。如果未尽到相应义务导致侵权,应与内容提供者承担共同责任。

  4. 应对骚扰短信的建议:用户应及时清理、退订不必要的订阅信息,对于未订阅的骚扰短信可向服务提供商或相关平台投诉,必要时可向12321举报中心举报。同时,要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谨慎留下电话号码。

法官寄语

随着新型社交软件的兴起,短信的社交功能逐渐被替代,但其背后涉及的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问题仍需引起重视。希望该案能规范和约束短信服务商的行为,推动电信行业健康发展,为用户提供一个干净、安宁的信息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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