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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电影《第二十条》看《妇女权益保障法》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从电影《第二十条》看《妇女权益保障法》

引用
澎湃
1.
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6621450

电影《第二十条》通过三个鲜活的案例展示了"正当防卫"的价值与界限,涉及公交车司机见义勇为案、反抗村霸伤害案和校园欺凌案等,这些案例不仅展现了女性被害人的困境,也体现了法律对妇女权益保护的不断完善。本文将结合电影中的案例,解读《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内容。

《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30年来,针对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出现的新问题、新挑战,2022年修订时聚焦妇女权益保障领域面临的痛点、难点问题,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新增了第八章"救济措施",创设了公益诉讼制度、支持起诉制度等新的救济途径,进一步完善了对权益遭受侵害妇女予以救济的具体措施,为司法机关保障妇女权益提供了新的依据和规范。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电影《第二十条》中,以张贵生见义勇为被刑事处罚案为例,张贵生是一名公交车司机,在车上一名女生被猥亵时,张贵生挺身而出,将猥亵女生的渣男打成重伤,却被司法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判刑三年,张贵生一家因此几近破碎,妻子病倒,女儿被欺,张贵生因车祸死在上访途中。即使最后判决被撤销,但悲剧已然形成,伤痛隐刺于身,所有事情都难以回到从前。

法律要保护人们合法权益,更要保护冒着法律风险和殃及自身危险挺身而出保护他人的人们。《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二条充分肯定了任何组织、个人均有权通过劝阻、制止、提出控告检举等私力救济方式,帮助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这也是鼓励人民群众勇敢与违法犯罪行为斗争,激发倡导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能量的有效举措。

法条链接

第七十二条 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或者检举。有关部门接到控告或者检举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为控告人、检举人保密。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司法机关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法律是让坏人犯罪的成本更高,而不是让好人出手的代价更大"

电影《第二十条》并没有直接强调女性的困境,但每个案件中都透露出女性的不易。女性被害人郝秀萍是一名聋哑母亲,也是一名妻子。她惨遭侮辱,丈夫被拴在门口,一次次的欺辱,丈夫终于拔刀连捅施暴者26刀而锒铛入狱,施暴者父亲以绑架孩子娟娟威胁郝秀萍签署一份协议,郝秀萍能如何顾全自己、丈夫和孩子?她在跳楼前,绝望地对赶到的检察官手语诉"说":"……你们能保护一时,可是日子还长着呢,我死了他们就没办法了!"

法律对妇女权益给与的特殊保护需持久便捷,更需要全社会形成关爱保护女性的整体氛围。《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八条所规定的救济措施,囊括了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工作的机构、妇女联合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检察机关对查处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所负有的职责,推动对侵害女性权益问题全链条治理,将权益保障贯穿女性成长全过程。这些法律规定与其他法律制度紧密结合,形成妇女权益保障的严密网络。

无论职场还是家庭,不管是人身安全还是人格利益,"郝秀萍"们在遭受不法侵害时,可以勇敢站出来,通过求助、报警等方式遏制不法侵害的进一步发生。相关组织依法积极履职,在得知、发现妇女权益被不法侵害时,应当积极伸出援手,为失声者发声,为无力者助力,积极抵制不法侵害的发生,严肃制止侵害结果的蔓延,才能免于"郝秀萍"陷入绝望困境,由此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和关爱妇女、主动维护妇女人权、全方位保障妇女权益的良好氛围。

法条链接

第七十三条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求助。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不予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妇女联合会可以向其提出督促处理意见,必要时可以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开展督查。

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妇女联合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四条 用人单位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联合工会、妇女联合会约谈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监督并要求其限期纠正。

第七十五条 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等方面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等进行协调,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进行指导,对其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责令改正;受侵害妇女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七十七条 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一)确认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权益或者侵害妇女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分配权益和宅基地使用权益;

(二)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

(三)相关单位未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

(四)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

(五)其他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情形。

第七十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侵害的妇女向人民法院起诉。

"我们办的不是案子,是别人的人生。"

小案件也可能引发大效应。每个鲜活的小案件,都可能给社会大众带去心理冲击,引起观念思想碰撞,甚至引发社会价值导向的变化。电影《第二十条》检察官吕玲玲所说的这句话,无疑是对每一名司法工作者的严正警示,振聋发聩。

司法要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我国法律鼓励公民积极保护自身权益,包括依法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保护每个人在面对侵害时通过私力救济的正当权利。

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作为司法机关,作为法律工作者,唯有坚持在每一个案件中准确适用法律,以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待案件中每一个细节,坚持司法为民,切实回应社会关切、群众期待,努力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宗旨,才能彰显法律蕴含的正义和温暖,才能契合天理公道、国法人情,成为鼓励公民个人、集体组织积极同不法侵害行为作斗争的坚强后盾。

法条链接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妇女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以及婚姻家庭权益的,依法责令改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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