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对原告证据质疑时的取证方法及证据不足时的判定标准
民事诉讼中对原告证据质疑时的取证方法及证据不足时的判定标准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证据持有异议,应该如何进行取证?当证据不足时,法院又将如何判定?本文将为您详细解答这些问题。
一、民事诉讼对原告提出的证据有质疑的怎么取证
若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对于原告诉求所提供之证据持有异议,有责任进行辩护并提出反证;至于是否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应交由具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根据法定标准进行全面审查和评定。
在此过程中,如何运用巧妙的证据交换策略以提高法庭审理效率至关重要。应适当引导各方举证,明确举证及查证范围。
鉴于民事诉讼各方当事人角色与地位的差异性,如文化背景、法律素养、诉讼技能等方面的特点存在着显著的层次,因此,制定相应的裁判规则十分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如下: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七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二、民事诉讼证据不足是如何判定的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被认定事实不清且证据不足,那么这就意味着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以支持诉讼请求所对应的法律依据。这样一来,人民法院就无法根据现有的证据情况,对诉讼请求进行准确的判断和裁定。
为了确保民事审判工作的公正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坚决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并明确规定了对于案件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主体是提出相应主张的当事人。因此,当事人必须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所依赖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主张所依赖的事实,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
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无法充分证明事实的真实性,也就是由于证据不足导致事实模糊不清,那么他们将不得不自行承担因举证不能而产生的不利后果。